卫生部提出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外科治疗救助

    为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并于近日向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等七省印发。办法提出,对符合外科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住院治疗,明显改善临床症状,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申请外科治疗救助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有手术指征;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生活贫困,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患者本人向当地血防站(卫生院)提交外科治疗救助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提交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当地血防站(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筛选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造册,将结果报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县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检查和确诊。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邀请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专家会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符合条件者,应向定点医院和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外科治疗救助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办法要求,各地应选择安排定点医院开展外科治疗救助工作。办法还对住院管理、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资料管理、组织管理做出规定。
 
   《技术方案》包括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晚期血吸虫病的病原治疗、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结肠增殖型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治疗、晚期血吸虫病并发症的外科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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