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

  • 文章作者:康珊

二、国家二级救助管理机构

山西省

晋中市救助管理站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救助管理站

辽宁省

营口市救助管理站

盘锦市救助管理站

吉林省

四平市救助管理站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救助管理站

大庆市流浪*人救助保护中心

上海市

浦东新区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

无锡市救助管理站

常州市救助管理站

南通市救助管理站

淮安市救助管理站

盐城市救助管理站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

镇江市救助管理站

泰州市救助管理站

安徽省

芜湖市救助管理站

滁州市救助管理站

山东省

淄博市救助管理站

聊城市救助管理站

烟台市救助管理站

泰安市救助管理站

青岛市救助管理站

湖北省

黄石市救助管理站

襄阳市救助管理站

荆州市救助管理站

黄冈市救助管理站

荆门市救助管理站

湖南省

株洲市救助管理站

湘潭市救助管理站

衡阳市救助管理站

常德市救助管理站

郴州市救助管理站

涟源市救助管理站

娄底市救助管理站

广东省

东莞市救助管理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救助管理站

四川省

广元市救助管理站

绵阳市救助管理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救助管理站

喀什地区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