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授予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称号的决定
- 文章作者:康珊
附件1
2012年国家等级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一、国家一级救助管理机构
河北省
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
辽宁省
大连市救助管理站
吉林省
长春市救助管理站
江苏省
南京市救助管理站
徐州市救助管理站
苏州市救助管理站
浙江省
杭州市救助管理站
安徽省
蚌埠市救助管理站
福建省
厦门市救助管理站
河南省
郑州市救助管理站
湖北省
武汉市救助管理站
宜昌市救助管理站
湖南省
长沙市救助管理站
广东省
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
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
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
广州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分站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重庆市
重庆市救助管理站
万州区救助管理站
四川省
成都市救助管理站
乐山市救助管理站
陕西省
宝鸡市救助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