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有望出台
- 文章作者:康珊
调整立法范围应是加快立法的可行途径
有可能在解决社会救助共性问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立法规范的具体工作内容。
记者:如果依照现状进行立法,你预计还有多久《社会救助法》才能出台?
郑功成:如果还是依照现行的思路立法,估计再有三年,《社会救助法》也未必能出台。
因为要等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各项与救助相关的工作相对成熟,管理体制都已理顺,才能达成共识,这样反过来讲当然要拖立法的后腿。
我担心的就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被扭曲的现象还将持续下去。
记者:怎样才能加快立法?
郑功成:我觉得首先要更新立法理念。我们不可能尽快制定一部完美的综合性的社会救助法,却有可能在解决社会救助共性问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立法规范的具体工作内容。
换言之,先立法明确社会救助中的国民权益与政府责任、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及主体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生活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及急难救助等内容立法,因为生活救助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急切需要得到法律规范,而对还处于探索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暂时排除在外。
这样可以在不影响社会救助制度稳健推进的同时,继续深化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改革。我认为这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与其遥遥无期地等待制定一部相对完美的、综合的社会救助法,不如适当调整社会救助立法的内容和范围。
当前急需的是一部能够解决社会救助共性问题并使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制度尽快走向定型、稳定的法律。
记者:简化内容有什么优势?
郑功成:如果按照这一思路来立法,则该法的任务实际上就是明确生活救助的对象与政府责任,这可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与不幸者的稳定安全预期问题;同时明确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定责任,这样就可以提升社会救助实践中的法律严肃性,对那些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冒领者以严厉的威慑。
同时,由于生活救助只属于民政部门一家主管,也避免了部门间的争议。况且,生活救助其实就是财产和收入的一个标准,以此为标准,政府承担责任,这样立法的难度要小。只要生活救助制度规范了,也有利于促进其他救助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定型。例如,如果《社会救助法》出台了,凡涉及到财产与收入调查的问题(如到银行查账、要房地产部门配合提供申请者的住房情况等),救助机构就有了法律的授权,从而也就能够避免制度被扭曲、受助者人格尊严因张榜公示而受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