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慈善请无“利”

  • 文章作者:康珊

近日,关于“721”特大自然灾害的各类新闻充斥了各大新闻网站。新华网的一则题为《北京红十字会承认转运亡者收620元称已退还》的报道,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据报道,亲人在“7 21”特大自然灾害中不幸遇难,急救车却要求亲属交620元转运费,此事经网友爆料并引起众多视线的关注。北京市红十字会发表声明,承认999急救车收620元转运费。并表示,转运工作流程符合政府规定,转运费则于情不合,已予退还。

公益事业是一项公众事业,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支持和参与。参与公益的人士目的各异,公益和功利、名利完全绝缘是不可能的。但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普通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很难和名利绝缘。追求名利,只要合理合法,无可厚非。如有些企业捐款,通过媒体报道,提升了企业形象,间接给本企业的产品、服务作了宣传,从而可以获取更多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得慈善的行为转为了“利”;另外有些人为了“慈善”的名声而做公益等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在此事件中,虽然转运费已退还,但是在“721”特大自然灾害中转运亡者收取费用的做法,还是让笔者不禁为红十字协会的做法感到唏嘘不已。

近年来,慈善事业面临快速发展与饱受质疑并举的尴尬处境。一方面,网络为慈善事业提供了快捷的参与渠道,使得做“慈善”有了更加方便和快捷的途径;另一方面,慈善机构丑闻不断,公信力大为下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更加影响了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慈善事业遭遇的质疑,就其本质而言,就在于慈善机构本身行为和运作。

其实,慈善机构应善于用得当的慈善理念和慈善行动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实际公益行为去感召人、吸引人、教育人。莎士比亚曾说,慈善是高尚人格的真实标记。这就要求从事慈善工作的人员具有高尚的人格情操和正确的社会道德认知。同时慈善机构还应该用自身的清白、公正、公开、透明去建树公信力,赢得政府和公众的信任。这样做有助于恢复公众对的信心,激发和守护整个国家向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