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品牌利用新媒体传播特点进行产品包装及营销,通过微博、APP、微信等渠道在人群中多次反复广泛传播,增加了青少年吸烟的易感性,提高了戒烟者的戒烟难度,其危害不言而喻。”上海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教授郑频频在7月15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控烟交流会”上指出。
据郑频频教授介绍,我国有540万烟草零售点,而98.4%的烟草销售点经营多种商品,22.9%烟草销售点有*人进入。这意味着烟草零售点已经是“公共场所”。
她认为,应禁止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烟草零售终端等渠道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只有这样,才能使新《广告法》中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内容落到实处。
“就烟草广告范畴而言,凡是能够被不可区分的人群感知到广告信息的场所就是公共场所。这种界定方式要突破产权和物理界限。”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说。如何界定新《广告法》中的“公共场所”?王振宇律师表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实施准则已明确界定,但凡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都是公共场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湛中乐强调,新《广告法》中关于禁止所有烟草广告的内容,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完全符合宪法“保护人民健康”的精神。“在实施中既不能缩小公众利益,也不能扩大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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