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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广告三大“伎俩”

  • 文章作者:汪承柏
 未经审批擅自发布、随意夸大疗效和大打“擦边球”是多数违法药品广告惯用的三大“伎俩”。

  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药监部门审批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占总数的90%。虽然依照《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可以撤销违法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此药品的广告申请。但很多违法企业相信只要能拿出足够高的广告费,没有批准文号,广告照样能做。

  随意夸大疗效:很多药品广告在被监管部门审批时往往“素面朝天”,但一出现在媒体上就被“浓妆艳抹”了。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等7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但有的制药企业和媒体将通过审批的药品广告“改头换面”,“适当”延伸范围后,新鲜“出炉”的广告中就“大大方方”地出现了国家明令禁止做广告的药品了。

  大打“擦边球”:根据法律规定,有的药品是不能做广告的,但相关单位却变着法儿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如医院不能将自制的针剂对外发布广告,但有的医院打着“会诊”或“义诊”的幌子,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在“会诊”或“义诊”之余大肆推销自制药品,搞变相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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