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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一位临终关怀医生的解读
2016-03-29来源:寻医问药网作者: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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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无常圆,人无长命,生老病死,道法自然不可违。但不同的人迎接死亡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有人寿终正寝,微笑一对;有人则要面对“插满管子的生命终点”,苦苦挣扎。对于这些救治无望又遭受身心痛苦的临终老人而言,能有一个尊严、无痛苦的终结是幸福的,也因此,安乐死不断被人们提及。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幸福”的死亡,是安乐、无痛苦地死亡。北京老年医院临终关怀病房主任姜宏宁表示,通俗而言,安乐死是指:现有科学尚不能治愈其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晚期、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精神、躯体等方面存在极端痛苦,且患者以及亲友在慎重考虑和强烈要求下,经合法程序认可,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听起来是合情合理的,但毕竟关于一个人的生命,兹事体大,安乐死涉及到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姜宏宁说,从伦理学角度而言,患者的疾病无法治愈,而且不愿忍受极度痛苦和折磨,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本身不违背道德。姜宏宁介绍,临终老人尤以中晚期肿瘤患者居多,可能要承受诸如疼痛、厌食、失眠、疲劳、体重下降、口干、恶心、呕吐、呼吸困难、抑郁、焦虑、意识模糊等可多达30余种临床症状,可能出现的症状的中位数为7-8个,所以,想要脱离“苦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但安乐死可能触及到社会问题,因为一些“苦衷”,安乐死可能成为病人逃避痛苦,为家人减轻负担的“自我牺牲”,也可能成为病人家属逃避责任,不堪经济负担的借口。

  从法律角度而言,《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如果患者本人要求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即便安乐死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其约束和管理仍然存在很大难度,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姜宏宁说。

  以荷兰为例,荷兰虽然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医生执行安乐死依然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可能被控诉为犯罪行为,除非能够证明这一行为满足规定的标准。

  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除了个人意愿外,安乐死的一个关键标准是对“无法救治”的判定。而在不同的医疗条件和资质下,这一结论不可能是一致的,即便这个问题可以解决——由最高水平的医疗机构或专家统一鉴定,但人类科学是不断进步的,随着医学发展,现阶段不可治愈的疾病,在将来也可能得到解决,这也是被反复证明的。所以,这个标准难成定论。

  “安乐死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现阶段很难有比较统一的看法,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也很难短期内达成一致。”姜宏宁说。

  尽管如此,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依然此起彼伏。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就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他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文明,选择有尊严的死去,这是自己的一种权利。

  诚然,个人的权利应该被尊重。不过,要满足“临终期走得没有痛苦,最后的日子是有尊严的”这些要求,也并非只有安乐死这一个选项,目前很多医院设有临终关怀病房,选择临终姑息治疗,也能为老人晚期生活质量提供一定保障。(作者/北京老年医院 姜宏宁 特约编辑/田原)

  专家简介:

  姜宏宁,主任医师,北京老年医院临终关怀病房主任。“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参加工作20年,从事肿瘤专业并逐渐转向疾病晚期及老年疾患的系统诊治,于2010年重点开展临终患者的舒缓治疗。擅长老年肿瘤疾患的诊治,各类疾病晚期及临终阶段的舒缓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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