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出台。该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条例》规定,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条例》除了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外,以下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
1.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2.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3.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4.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如有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另外,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2.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3.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同时,《条例》还提出,“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条例》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做到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北京世纪坛医院疾控处贾艳 特约主编/张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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