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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非自愿治疗程序

目前正在接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规定了非自愿治疗的程序。

卫生部部长陈竺10月24日就草案内容作说明时承认,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上述现象成为精神卫生立法的重要理由之一。草案就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规定了“送、诊、治”三个环节,另外,还规定了病人出院的权利。

在送诊环节,草案区分了可以送诊和应当送诊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行为时;或者有此两类危险时,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在送诊之后的“诊断环节”,草案规定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有自残、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此两类危险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在72小时内作出书面诊断。

如果书面诊断显示,被送诊人确实患精神障碍,其是否住院,一般遵循自愿原则,但是有两类例外:

其一,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自残、有自残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经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医院可以对其强制收治,否则不得收治。在此病情下,如果近亲属同意,但是患者本人对住院决定有异议,就可以要求医院复诊。如果对复诊结论还有异议,可以进一步要求鉴定和重新鉴定。

对于此类情况,近亲属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

其二,如果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此类危险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住院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诊、鉴定和重新鉴定。如果复诊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者危险,其近亲属应当同意住院,如果不同意,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院执行强制住院。

住院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及时评估患者病情,若住院必要性消除,应及时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对于非自愿治疗程序,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院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院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而做出有病诊断的、故意或者疏忽做出有病诊断的,均需负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另外,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北京各大精神专科医院调研时,医护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需要明确监护人或者家属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因为在实践中,很多患者痊愈或者好转后,家属拒绝接出院,所以,医护人员建议增加家属尽快接患者出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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