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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医疗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湖北省卫生厅日前发文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医疗事故后,将对医疗机构及负责人、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这次下发的《湖北省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轻则进行通报、警告,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轻则书面检查,重则将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加重处罚的原则规定,因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未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特大、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对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

湖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有助于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进一步促进医院改善服务,完善和规范医疗事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行政处理工作。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事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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