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 文章作者:张波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和委直属相关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狠抓任务落实。要继续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能力水平,充分利用卫生计生系统的专业技术优势,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强与食品安全办和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对2013年卫生计生系统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要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完成。
通知对卫生计生系统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其评估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严把立项关,及时公布地方标准,加强宣贯和跟踪评价;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地方标准。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政务公开工作。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充分利用风险监测数据,全面收集分析标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向我委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和备案工作。二是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风险监测方案,牵头制订落实“统一计划实施、统一经费渠道、统一数据库、统一数据分析”要求的具体措施。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作为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牵头和数据归口单位,要统一汇总分析本地区监测数据并进行风险评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省、地市两级疾控机构加挂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评估机构牌子。地方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报告监测结果及其评估意见和工作进展,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监测发现问题;要统一按照我委出台的质控方案加强质量控制,各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质控工作专项监督检查。三是要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各地要尽快建立本地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明确相关单位报告责任。要及时分析食源性疾病信息,组织食源性致病物质实验室检验和溯源分析,经初步核实怀疑由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重要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报告。各地要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协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扎实推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要围绕当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做好本地区风险评估工作。要对风险监测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办并通报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食品安全优先评估项目相关工作,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风险监测等数据。五是强化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各地要以群众关心、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风险交流工作。要把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作为宣传重点。要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队伍,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规范,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六是加强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体系能力建设。要全面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支持。要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要求,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配套经费,加快省、地市两级疾控机构风险监测设备条件建设,特别要安排好2013年的建设任务。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信息系统。要着力培养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人才,完善专业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和奖励制度。
通知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也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