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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列入“黑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对涉及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责令其改正,并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药监局31日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刊登。

通知指出,由于受互联网复杂性、开放性、无界性和变化迅速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治理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通知要求,加强对已审批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的日常监管。检查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是否标注资格证书编号;网站资格证书是否超出有效期使用;网站是否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广告;未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网站是否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获得交易资格证书的网站是否超出批准的范围进行交易;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是否违法销售处方药。

通知要求,加强对互联网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广告和非法销售药品的动态监测。监测内容集中针对发布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肾病、风湿、痛风、性功能障碍、皮肤病等疑难杂症的信息、广告以及冠名“中国”、“全国”、“中华”、“军队番号”等网站;监测重点集中针对搜索引擎和大门户网站;对投诉举报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的网站进行追踪监测。

通知进一步要求,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摸排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案件线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深挖制售假药窝点,集中破获一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案件。

通知称,对已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网站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移送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及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进行药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要责令其改正,并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通知指出,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要做好分类处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备案在本省(区、市)的网站,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备案信息虚假的网站,可书面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ICP备案在外省(区、市)的网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送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内的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外的,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通知明确,从监测发现的违法网站上查找案件线索,追查制售假药窝点。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需要出具有关鉴定意见的,及时出具;对涉及范围广、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将适时挂牌督办。

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宣传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果,曝光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的网站,引导公众从合法渠道购买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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