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眼球事件”责任人受处分

  • 文章作者:孔文莹
    健康报讯(记者冯立中)安徽省宿州市委1月10日向新闻界通报:宿州“眼球事件”的多名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原市立医院院长、市卫生局副局长郝朝春受到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并调离卫生系统;市立医院分管副院长邵正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宿州市卫生局局长杨立瑾、副局长宋天祥,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处分。
    2005年12月11日,宿州市立医院与没有行医资质的上海舜春扬公司违规合作,私自聘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医生徐庆,为10名白内障患者做超声乳化白内障手术,术后10名患者眼球发生严重感染,9人单侧眼球被摘除。经安徽省卫生厅初步调查认为:这一事件是宿州市立医院管理混乱,与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合作,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的医源性感染事件。
    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郝朝春作为医院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对舜春扬公司资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盲目同意签订合作协议;医院管理工作混乱,在打击非法行医和“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整改措施不落实,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
    宿州市卫生局和市立医院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给予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张邦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立医院眼科主任张逸港留党察看1年、行政记大过处分,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给予市立医院眼科主治医师吴士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给予眼科主治医师杨玲行政记过处分,停止执业活动9个月。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6位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