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术后一级伤残索赔131万元 医院担25%的责任
心脏不舒服的长丰少女玲玲(化名)被父母带到合肥心血管病医院治疗,不想手术后突发状况,14岁的玲玲安装了心脏起搏器,成了一级伤残,意味着玲玲将终身与心脏起搏器为伴。玲玲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1万余元。近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少女向医院索赔131万
2004年2月3日,上初中的玲玲持续一个多月感到心脏痛,父母带其到合肥心血管病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慢性病毒性心肌炎。玲玲诉称:2月3日入院,4日病情加重,医院称可以进行射频消融手术治疗,手术后可保证疾病永不复发。由于对该手术的危险性及后果一无所知,玲玲的家人同意了手术。术前,玲玲还能说话,神志清醒,可手术后她却不能开口说话,病情危急。医院催促玲玲家人必须给玲玲装心脏起搏器,否则有生命危险。2月20日,玲玲家人同意医院为玲玲安装心脏起搏器。他们原以为心脏起搏器可以去掉,事后才得知,心脏起搏器将终身与玲玲为伴,否则玲玲的心脏将无法向常人那样“工作”。
玲玲家人认为,医院没有尊重他们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导致玲玲将终身与心脏起搏器为伴,成为一级伤残,而且十几岁的少女就安装了心脏起搏器,这将对她今后的学习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今后更换心脏起搏器也是一笔不小负担。为此玲玲向法院起诉合肥市心血管病医院,索赔131万余元。
司法鉴定:医院该担25%责任
法庭上,合肥市心血管病医院称,手前他们已将有关事项告诉病患家长,他们手术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2005年8月25日,经合肥市医学会鉴定:合肥市心血管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一定缺陷和不足,但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了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今年1月25日,该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在对玲玲实施手术前对病情估计不足,以及可能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情况在术前没跟病人家人说清楚,存在术前告之不详尽的过错;医院手术对导致玲玲造成永久性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
一审判医院赔偿5万元
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合肥心血管病医院在对玲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医院的过失行为仅属于诱发因素,玲玲自身疾病是造成其功能障碍的主要因素,医院只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另外,玲玲索赔的56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目前尚未实际发生,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合肥心血管病医院赔偿玲玲52465元。(李魁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