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光:富人慈善资产管理需智力支持

  • 文章作者:柴承伟

徐永光,潜心中国NGO事业20年,在非营利组织管理和研究领域有重要建树。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

近日,徐永光在 《中国慈善家》杂志发表《富人慈善:亟需智力支持》一文,文中表明了他关于“富人慈善”问题的观点。

“不仅劝说中国富人捐财产,更需要教他们学会管理慈善资产,使之发挥最好的效益。”

中国的富人阶层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已经开始了解自己的社会责任,愿意为公益慈善事业贡献力量。然而,做企业难,做慈善也不容易;会赚钱并不等于会花钱。就在中国富人慈善方兴之时,因缺乏专业支持,问题麻烦也不少出现。其中比较典型、也是最冤的是陈发树83亿股权捐赠陷困境。

2009年9月,福建富豪陈发树先生出资1亿元人民币设立新华都慈善基金会,同时高调宣布向该基金会捐赠83亿元人民币有价证券。可以确信,陈发树的捐赠承诺是真诚的;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其捐款资金也在逐步兑现。一个曾经一文不名的中国穷人,在不到30年时间里发财致富、并向社会承诺捐赠近一半个人巨额财产,这不仅是陈发树个人的责任担当,也印证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值得我们高兴、尊重和给与高度评价。

令人遗憾的是,因受现行公益慈善法律制度不配套的掣肘,更因操盘手的外行,陈发树的善举受到了许多人包括媒体的误解与质疑,乃至于出现“诈捐门”的负面评价。花了钱还挨骂,这不仅对陈发树非常不公,也给中国富人慈善蒙上了阴影。

“缺乏智力支持,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富人慈善健康发展的严重瓶颈。”

陈发树先生在宣布捐赠83亿股权后,未能将这部分财产转移至基金会,据称如果完成这项捐赠需补税20亿。在现行法律条件下,有没有一种更为妥善的方式,让陈发树这样的富人慈善家的巨额捐赠能够如愿以偿?回答是:完全可以做到。

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已经对“公益信托”做了专门规定。奇怪的是,法律出台10多年了,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均对此无动于衷,迄今尚无一个标准的公益信托实际操作案例出现(参见金锦萍《论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 。实际上,陈发树承诺捐赠的使用方向,完全符合《信托法》规定的七个“公共利益目的之一”,故“属于公益信托”。 他完全可以援用《信托法》,用该83亿股权建立自己的公益信托基金。

建立公益信托还有其他诸多好处,比如可以避免让慈善基金会成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而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基金会的资产赔不起,因为这个资产已经不属于你个人,而属于社会。还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产总额的8%,这意味着假如基金会拥有80多亿资产,年度公益支出必须达到6个多亿,达不到就属违规,而一个基金会一年要花好6个亿,谈何容易?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避免了基金会巨额公益支出的管理压力。

以专业化手段管理基金会和慈善财产,是不少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定律。在美国,公益信托已有百年历史,小至几千美元,大至数百亿,都有类型不同的公益信托管理模式与运作经验。以拥有近600亿美元资产的比尔·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为例,就是采取比尔·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信托与比尔·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的“双治理”模式,两个独立机构,前者负责赚钱,后者负责花钱。基金会每年只管把来自信托基金的捐款花出去,自己没有钱,也不留钱。

“慈善远非‘扶贫济困’、‘乐善好施’这么简单,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将使慈善事业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不光陈发树,国内还有数位企业家宣布捐出上百亿资产做慈善。他们同样拿不出那么多现金,只能捐股权;他们同样纠结于现行税制难以起步。陈发树先生如依法设立公益信托基金,不仅能够走出目前股权捐赠困境,实现自己的慈善理想,还在中国率先创建了一种富人慈善资产管理的新模式。此为破冰之举,意义非凡,何乐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