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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出通知对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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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卫生部发出通知,对全国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

  卫生部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设立血液透析室,开展血液透析诊疗活动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已经设立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执业,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至2010年8月3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根据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血液透析室布局和流程应满足工作需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每个血液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室至少要有2名执业医师和1名技师,每台血液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