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健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2、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3、受尊重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4、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5、隐私权: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和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6、与家属联系权:住院患者有与亲属取得并保持联系(书信、电话、探视)的权利。
7、获得赔偿权: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