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厘定药品定价“规则”范围可能扩大

  • 文章作者:王辰

    药品价格一轮又一轮的调整终于将有一套科学的“游戏规则”。

  国家发改委月初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近日,记者了解到,发改委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针对医药行业的《药品定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内容目前仍在讨论中。

  首仿药价格可适当上浮?

  发改委曾在去年提出了“首先仿制药品”这一概念,受到了业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研,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办法》首次将首先仿制药品这一概念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

  近年来,国内仿制药的申报呈现出上升势头。这一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因此在此次《办法》中将这一概念明确提出,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据一位与发改委关系密切的相关人士介绍,《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内首先仿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同种仿制药品的价格经专家论证后,允许在统一定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范围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上浮范围,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至于最高上浮范围,暂时未明确下来。

  此外,对市场上出现的严重供过于求的仿制类药品,经过专家论证后也可以采取统一的价格措施,特别是对于后进入市场的仿制类药品的市场价格,应按照低于先进入市场的同种仿制药品价格的原则制定。

  给予原研药35%的价格空间?

  在今年的全国科技大会上,“自主创新”被提升到一个极高的国家战略层面。消息人士称,按照发改委的思路,政府在制定原研药品价格方面,将给予原研企业产品高于仿制类药品30%左右的价格空间,对原研的注射剂甚至会给予35%的价格空间,以保证原研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市场开拓费用的回收。

  业内人士反映,在我国鼓励科研创新的大背景下,为保证企业的投入回报,提高研发企业的药物创新积极性,国家在政策上的扶持非常必要。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提出,对产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有重大影响的方法发明专利,经专家论证后可参照专利类药品定价。

  虽然《办法》没有对原研药、专利药及仿制药差比价进行明确规定,但这一问题很可能在该《办法》出台后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下来。

  据了解,目前对原研药与仿制药差比的规定以及原研药保护期的时间等问题仍在讨论当中,国内企业和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非常关注,并且争议很大。因此,发改委正抓紧与国内专家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定价范围可能扩大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二、三款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按照这两项条款规定,发改委药品定价管理部门的药品定价范围将会扩大。目前,我国对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并存的管理方式。其中,对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药品则由企业自主定价。

  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发改委有关领导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出将处方药全部纳入到政府定价范围的思路。然而据记者采访得知,此次下发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将处方药全部纳入到定价范围的规定。但这并不代表这一思路不被采纳。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仍然可以对“医保范围和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以外的药品进行价格监审。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特邀研究员、原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寿文向记者表示,政府通过对医药产品的价格管理手段来降低老百姓负担,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能否通过这一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刘寿文持保留意见。“价格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杠杆,但最终解决问题仍需要发改委、卫生部以及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