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例脑死亡器官移植案例完整披露
- 文章作者:侯军
陈忠华是个有争议的人物,他所推动的脑死亡器官移植至今仍未被多数人所接受。
陈忠华20岁时考入同济医学院一直到读完博士。后来又作为第一批亚历山大·洪堡奖学金的获得者赴德进修,随后在英国剑桥大学工作了12年,2000年回国受聘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他现在的身份是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院院长、教育部和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的副主任委员。
昨天,陈忠华在他武汉的办公室首次向记者完整披露了我国9个具有标本性意义的脑死亡器官移植案例,这其中有7个是他亲身参与的。
脑死亡合法性问题仍未解决
提到为什么要推动脑死亡器官捐献,陈忠华说,因为它是最理想的器官来源。按照传统的心死亡标准,器官基本上已经失去了活性,很难作为移植之用。脑死亡状态下摘取的器官质量一般比较高。
我国医疗实践中仍然采用传统的心死亡标准。由于脑死亡法尚未出台,脑死亡虽然作为一种公认的科学死亡标准,但其合法性问题仍未解决。如果一名医生从脑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他将有可能同时面临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面临这么多的障碍,陈忠华还是很决然地开始了这项前途未卜的实践。“我从有脑死亡实践传统的英国回来,面对国内这一领域的近乎空白,我觉得自己有责任改变这种状况。”
2000年,陈忠华回国前后,我国曾经有两例脑死亡捐献手术。2000年7月,江西籍的年轻建筑工人谢海文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脑死亡,其家属愿意捐出他的器官。上海长征医院将他的两个肾脏分别成功植入两名尿毒症患者的体内。
2001年2月,南京24岁的药剂师余璐骑自行车途中被撞成脑死亡,家属将其角膜捐献给两名眼病患者。
这两个案例被陈忠华称之为“史前文明”,它开创了脑死亡者捐赠器官的历史。而此前,没有任何人敢在心脏尚在跳动(呼吸机支持下)的人身上摘取器官。但当时国内对于脑死亡仍处于启蒙阶段,就连脑死亡的判断标准也尚未明晰,因此引来了极大的争议。
然而,陈忠华在回国后的第一年就成立了“脑死亡协作组”,开始了这方面理论和实践的两方面准备。
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这时,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开始相对规范。此后,陈忠华完成了多例脑死亡的判定。
冒险开始脑死亡器官移植的实践
2003年11月,10岁的湖北男孩赵新因为车祸脑死亡,家长希望捐出器官。他连夜起草了《申请书》和《执行同意书》,此前这在国内没有任何规范可循,但他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来执行首例规范的脑死亡器官捐献。
临行前,他接到了无数圈内朋友的电话,让他不要去做这项现在看来仍极富争议的事。但决绝的陈忠华还是出发了,他不能错过实现自己梦想的机会。手术很成功,赵新的肾挽救了另外两个男性儿童的生命。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6个案例相继出现:
2004年,广东一名18岁的潮汕女孩因为坠楼而脑死亡,她的肾脏和肝脏挽救了两个生命垂危的重症病人。
2005年7月,广州一名叫李小华的青年在经过两年的“植物人”状态后心脏停止了跳动,他捐献出的器官挽救了他自己的父亲和一个陌生人的生命。此前,在他尚未脑死亡时,家人原本打算将他的肾脏移植给他患了8年尿毒症的父亲,但被叫停,此事引起了医学伦理的讨论。
2005年8月,56岁的湖北老党员彭英禄骑车回家过程中发生车祸而脑死亡,捐出的器官挽救了3个人的生命。
2005年9月,18岁的湖北天门女生金省因车祸而脑死亡,捐出的五个器官让6个人受惠。
2005年12月,广东韶关25岁青年林某因车祸脑死亡,捐出的器官救助了两名肾病患者和两名眼病患者。
2006年1月,广东深圳打工者陈友余突发脑血管疾病而引发脑死亡,他的两个儿子根据他的遗愿,将6个器官捐出,救助了6个人。
这些年来,有很多脑死亡者的家属找到了他,表示可以摘取器官,但他们往往开口就说:“陈教授,你们打算给多少钱?”对于提出金钱要求的人,陈忠华必然当场拒绝。“只要嗅出一点铜臭味,我们必须马上离开。”陈忠华向他的团队反复强调了这个观点。
陈忠华原本可以做成20多例脑死亡捐献,但是确有一半以上因为各种原因失败了,对此陈忠华感到很无奈。2004年严冬,内蒙古通辽地区一名青年被人用木棒打伤脑部而脑死亡,家人自愿捐献器官。得知消息后的陈忠华当即出发,冒着零下十几摄氏度的严寒到达现场。而法医通知说只能等心跳停止后才能取器官。
毅然撤除亲人的呼吸机
作为一名脑死亡研究专家的陈忠华自己也曾遇到过因脑死亡而引发的困惑。2004年8月初,陈忠华的大姐夫因为患肝硬化和肝功能衰竭,做了肝移植手术,但术后突然出现了脑溢血、中风等症状,昏迷不醒,后经诊断为脑死亡。在做通家属的工作之后,毅然撤除了呼吸机。
事实上,陈忠华也正努力为社会节省更多的医疗资源。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总共认定了70例脑死亡,以每人每天5000元计算,每例心跳可以平均维持三周以上,这样总共可以节省大约700万急救稀缺医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