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于1月19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标准取消了对报考人员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对残疾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特别明确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在体检标准中是合格的。
记者从人事部、卫生部20日在京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出台的试用标准共21条,涵盖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体检的具体规定。据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的通用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是一个最低标准,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参照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必须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或批准。
自1994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体检办法和标准。但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对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各地原有的体检标准显得相对滞后,一个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应运而生。据人事部介绍,为制定好标准,有关部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召开10余次论证会,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为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标准先后两次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电子邮件5300多封,并根据这些意见,对试行标准做了相应修改。
人事部、卫生部表示,将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2005年,两部还将组织编写体检标准操作守则,对体检医生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指导、监督,切实维护考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北京青年报评论
政府摒弃“乙肝歧视”体现的进步理念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昨天公布了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规定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同时取消了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限制,妇科病、色盲等多种疾病的限制条款也被删除。新标准较此前各地的地方标准有明显放宽。
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得了担任公务员的权利,饱受诟病的“乙肝歧视”终于走到了尽头,这是公务员体检新标准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
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病人是两个概念,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传播,而不是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直接危害。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基本的医学常识。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大众科学知识的匮乏,以及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对传染病的“习惯性禁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求职、工作和生活中屡屡遭受歧视,合法权益一再遭到无端侵害。他们有的选择默默忍受,有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有的甚至走上了极端的道路(如浙江一名报考公务员的大学生因“乙肝歧视”愤而杀人)。至迟从前年开始,越来越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遭遇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一场反“乙肝歧视”运动在全国开展起来。
反“乙肝歧视”运动的重点,是反对政府招录公务员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政府作为公权机关,有来自历史和传统的成分,故有时也难免受到“习惯性禁忌”的影响,一些地方招录公务员时的“乙肝歧视”,很难说与社会生活中对传染病的“习惯性禁忌”无关。但政府既然是公权机关,具有普通个人无法比拟的权力、技术、资金、信息等资源,因此应该最有善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自觉,最有能力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以此消除公众对肝病的认识误区,帮助公众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培养对于传染病的科学态度和理性精神。这样做既是为了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为了保障传染病毒携带者和患者的正当权益;而保障了传染病毒携带者和患者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在更高的水平上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注意到,去年8月1日至8月31日,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曾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深入论证,对标准进行初步修改、完善后,于去年11月15日至25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方面认真倾听了公众的意见,广泛吸收了民间的智慧,充分考虑了行政权力所涉及对象的权益,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对特定群体权益的尊重。同时,新标准不但摒弃了对人数多达1.2亿之众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也摒弃了对另一些并非“人多势众”的患病群体的歧视,表明我们推行的非歧视原则不但要适用于相对多数人,而且还要适用于少数人。在有的时候,对少数人的非歧视、对少数人权益的尊重更是难能可贵。
政府部门招录公务员不再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社会反“乙肝歧视”带了个好头。以此为一个新起点,我们还需要与形形色色的歧视观念和歧视行为作斗争,以铸就一个时代的平等和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