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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想回家看看”到“常回家看看”有多远?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议论颇多。6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多名委员、代表表示,这样的道德规范入法,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

每一位候鸟般远离父母、在城市打拼的孩子,心中都有一块“疤”,隐隐作痛。每一次短暂相聚又离别,每一通句句问候、声声叮咛的电话,都将勾拨起游子心中那根“软肋”,酸楚、不安、愧疚……五味杂陈。岁月如刀催人老,游子最怕“子欲养而亲不在”。

令人诧异的是,在“常回家看看”行将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消息传出之后,收获的往往是讥诮,而非激赏。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道德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家内事”变成“社会事”,难免让人颇感意外而无所适从,一些论者就此诘质。正如将“爱幼”写入儿童保护法,“尊老”入老年人保障法有何不可?独生子女时代启幕,“银发浪潮”汹涌而至,尊老、养老、保障老年人权益,是社会绕不过、拖不得的议题。“常回家看看”入法,彰显养老问题社会化,将个人约束升级为社会责任,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某些反对者担忧,“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现实中难以量化,难以监督和强制,或许会由于可操作、可诉性差而使该法律条文成为“稻草人”。正如可诉性不强不影响宪法的权威性一样,“常回家看看”入法,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将制造这样一种宣示或暗示:赡养老人是公民与社会不容豁免的法律义务。如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就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对于饱受无假之苦的游子来说,岂非重大利好?

与其讨论“常回家看看”该不该入法,不如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执行细节上,捋顺实施阻掣。身在江湖漂的儿女,谁不会唱“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一旦回到现实,假期少、路途远、收入低、物价高……“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真不简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谈何容易。故而,若公共政策不发力,仅凭个人努力,“常回家看看”最终还是停摆在“想回家看看”上。

譬如,关联度最高的探亲制度。现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生于1981年,年届三旬,从未更张。其中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一般而言,未婚职工的父母比已婚职工的要年轻,探望父母的假期反而倒过来,前者是后者的4倍,是何道理?还有,第6条规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责,又有多少人享受过这种待遇?

当然,还有“行路难,难于上青天”。时下,条条大路不是通罗马,而是通往收费站。回一趟家,过桥费、路费比油费还要贵若干,“常回家看看”不但要看时间是否允许,还要问问钱包答不答应。至于推进城市化进程、降低城市融入难度、缩小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加大养老保障等更是深闳的政治、经济议题,需要更高层面的设计。

从“想回家看看”到“常回家看看”,路漫漫其修远,尚需通力合作,上下求索。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行使权力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能把权力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各级干部都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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