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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点评:"常回家看看"入法果能见"孝"?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草案)》,争议较大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被写进了草案:“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

中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超过2亿。加上独生子女家长逐渐成为老年人口的主体,空巢现象将日益突出,老年人在经济生活获得保障的同时,对精神生活充实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就这一中国现实状况而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修订草案)》提出的目标是能够得到全社会特别是老人认同的,尤其是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样的具体条款,如果能得到切实执行的话,应该能给老年人晚年带来更多慰藉。

这里之所以说 “应该能够”,语含保留,主要因为法律虽然保障了“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个人是否行使权利,是否将这权利真的用于“探亲”,还存在很大变数。如果享受假期,却不用于探亲,而去游山玩水,该落实到哪个部门监管?用人单位的监督最多管到凭车票销假,很难挨家挨户去核实,即使核实,做父母的说不定还要主动为孩子遮掩,“可怜天下父母心”,纵然子女不孝,父母仍可能会疼爱甚至溺爱不止。

如果有休假会不会探亲都尚难确定,那么去了之后,会不会让父母宽慰,更难以保证。孔子早就说,单纯赡养父母,动物也会,不独人类才做得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真要讲孝,还数“色难”:不要给父母“脸色看”。大凡真心孝敬的,平时会见缝插针探视父母,倘若远在外地,没有休假,也会想方设法找机会探视,见面之时,更会让父母如沐春风。如此“血浓于水”的情感自然流露,岂是法律规定能够强制执行的?

立法者们真要把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一步做到位,不妨在规定探亲休假之外,再规定子女必须隔多久探视一次,每次几个小时,其中保持笑容多少时间,最好大笑,至少也要微笑,最小的笑容也需达到两嘴角之间多少公分,等等。不规定,老人慰藉得不到保证;啃老之辈,虽然天天见面,却让老人胸闷不已,何来慰藉?要规定却不量化,法律就无法执行,不把笑容搞得像赡养费那样可以计量,面对“逆子”,法官不也得像老人一样,徒唤奈何?

弘扬孝道既有继承优良传统的文化意义,又有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人道价值,借助法律的效力,引导和推进和谐代际关系,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法律和道德虽有内在联系,毕竟不是一回事,道德靠个人内化之后形成驱动,法律靠外在强制迫使行为,内在驱动天地无限广阔,外在强制必定界限分明,而情感、精神、观念都属于内心世界的产物,具有模糊性质,法律难免“鞭长莫及”,立法者和司法者再心忧如焚,也使不上劲。

法律在解决“色难”问题上使不了劲,但在类似“强制探亲休假”等创造孝敬的条件方面,可以有所作为。这次的《草案》鼓励子女与老人同住,也是一个可以继续努力的方向。国外有些做法亦有些许参考意义,比如新加坡就鼓励家族在同一个小区内多代同堂,子女“常回家看看”就完全不是难事,原先和父母同住的子女,婚后若是在父母所在政府组屋(新加坡政府向国民提供的低价住房)小区内购房,政府还会补贴4万新币。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考虑出台相关措施,在建造和购买住宅时,为三代同堂提供方便。只要让子女和父母住在一个屋檐下,还怕两代人相互见不上面?当然,中国目前人口流动现象比较普遍,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大量出现,对于这种家庭结构,如何能让子女更好尽孝,也需要谋划更妥善的办法。

好事情应该有人做,但好事情一定要用合适的方法来做,强制是一种办法,只是未必什么场合都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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