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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太迟不算工伤”是制度性冷血

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最后因超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为了维护丈夫享有的工伤保障权利,其妻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这一认定结论。但当地人民法院依然以当事人从入院到死亡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一审判决家属败诉。近日,这一事件引起了争议。

对一个家庭而言,超时加班,最后因病倒在工作岗位上本来就是一种不幸。但更不幸的是,即使这位先生明明是在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在工作场合发病,送医院不治身亡,并且留下了大量的超时加班记录。但却只因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也就是说多活了29个小时,就不算工伤,最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为眼前那一条法规写得很清楚,“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同工伤”。

为什么是“48小时”?一位专家解释说,这是经过走访医院或者分析统计数字得出来的结论。他认为:“比如有些人经抢救活了,事后又因其他原因病故,如果没有这一时间界定或其他附加条件,这种情况也要被认定为工伤,结果会无限制地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就有可能被挤占。”

这话听起来就有两层意思。一者,48小时是一个工伤死亡时间的平均数值。二者,之所以出台这样的时间界定及附加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但作为一名医生,笔者不得不说,这是一条多么冷血的制度。

从医疗临床的角度来说,一个病人,得的还是同一个病,致死因素也一样。那么,病人是48小时死亡,或者是77小时死亡,又有什么质的差别?难道多活一个小时,企业就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了吗?所以,按死亡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它本身就是一种违反科学和客观现实的做法。

其次,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作出两难选择,实在太不近人情,还可能会诱导另一种社会风险。对那些交纳不起昂贵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而言,为了获得工伤的待遇与赔偿,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到了48小时,只能放弃抢救。否则,一旦延时,不但沉重的医疗费用家庭根本无力承担,也无法得到报销,还因此失去了一大笔的工伤赔偿。这种制度对被抢救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也是糟糕的选择。

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企业是强势一方,劳动者是弱势一方。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但在这里,为了防止工伤保险基金被挤占的风险,就出台这样的一刀切条文,最后就很有可能会误伤到劳动者正当权益,反而是适得其反。

一个人是不是因工伤死亡,不应该用这种非科学也不人性的“48小时死亡”的办法来界定。生命第一,对这样的抢救,如果没有这样的48小时限制,可能会更为人道一些,而不是把人往死里逼。要预防工伤保险基金被占用的风险,我们完全可以借助于医疗鉴定以及更严密的法律程序,以及惩罚机制来达成这一目的,而不是把风险的预防建立在误伤无辜者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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