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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氧”事件反思:监管缺位难断“利益链”

斩不断的“利益链”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行集团化管理,儿童医院(即北院)作为一个医疗区,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007年,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台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医用氧气由各医疗区负责总务工作的管理部门会同药剂科组织实施。

  按照医院规定的付款流程,应是儿童医院氧气室签收氧气后,由综合办公室和药剂科负责人共同签名,再交给儿童医院财务主管、分管副院长和院长签字,最后由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付款。

  严格的制度,显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经济活动实施管理办法还规定,超过2万元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儿童医院每年购进医用氧气的费用在30万元左右,按规定,北院必须提供经济合同给第一人民医院。

  经郴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调查,儿童医院党总支书记李细莲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丈夫陈和平(系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无证向儿童医院供氧提供便利是此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医院一干部说,从北院前身铁路医院1995年建立集中供氧系统以来,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就是供气方。

  执法监管缺位乏力

  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院调查时,该院称医院今年2月和3月共从郴州市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医用氧4919瓶。郴州市药监局从2010年1月起,就已开始立案调查儿童医院使用“问题氧”事件,但儿童医院一边接受调查,一边依然大量购进工业氧。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有关方面能按照现有的制度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从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加大执法监管与查处力度,那么,工业氧医用等问题就不会像今天这般普遍、严重。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执法监管部门,习惯于在口头、书面上执法监管,往往只是等到问题被媒体披露了出来,才急急忙忙地出来处理。不难发现,正是平时执法监管的缺位与乏力,才使得问题最终集中爆发。”

  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司负责人曾明确指出,解决医用氧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从生产源头、购销渠道、使用环节三方面同时入手,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已经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地封存了儿童医院的“问题氧”,并购进和使用证照齐全检验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供应的医用氧,向社会承诺对确属使用“问题氧”造成健康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4月6日到4月30日,集中开展医用氧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打击医用氧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用氧安全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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