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死婴当医疗垃圾”的陈规泯灭人性
- 文章作者:零 点
山东省济宁市卫生局30日证实,29日在济宁市郊区洸府河桥下发现的婴儿遗体共有21具。其中,带有脚牌编号信息的有8例,已查实其中3名婴儿曾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儿科就诊且病情危重,治疗无效死亡。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相关医疗机构,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济宁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钟海涛介绍,初步调查,15具婴儿遗体,可能是当地医院里引流产或者病亡的死婴,按法律规定,属于医疗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种死婴属于医疗垃圾的说法,由于媒体的曝光而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质疑与批评。人们不但接受不了21具婴儿遗体被丢弃这件事情,在心理上更难以接受这种死婴属于医疗垃圾的诠释。
当然,即使在卫生管理者眼里,这件事情的发生同样是不应该的。因为婴儿遗体管理不严格,随意丢弃,不但会污染环境,造成疾病传播,还有可能会引起不安的社会心理情绪。然而,在济宁市卫生局的这位官员看来,“死婴当医疗垃圾”并无不妥当。这种观念显然与大多数民众的感受与意见形成了一种观念上的冲突。
那么,这位官员说错了吗?当然没有。按照相关的卫生管理规则,无人认领的死婴往往会被大多数医疗机构当做一种特殊的病理性废物,要求定期统一送到火葬场焚烧处理。而“病理性废物”的确是被归类于医疗垃圾的一种。尽管,医疗机构会严格要求,病理性废物有专门的关于收集、运输、暂时存放和处理的种种规定,绝不能将之同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混合收集处理。这也是一种沿袭了多年的行业管理规则。
由此看来,医学认知与公众认知产生冲突的实质是,随着民众人权意识的觉醒与进步,他们已经学会用敏感或者说是敏锐的眼睛,去捕捉那些有可能会侵害与歧视个体生命尊严的种种社会管理规则,并有强烈的愿望与热情去纠正存于一些行业中的不合理、不人性的现状。
一个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其尊严不应当随着生命的结束而荡然无存。在法律上,我们还专门设立了“污染尸体罪”来保护公民的这种尊严不受践踏。把“死婴归类为医疗垃圾”,往尸体上包裹一个标着医疗垃圾的垃圾袋,这是一种对死者的不敬,对生命尊严的侵犯。这一种行为不可取,应该摒弃。而这一种行业里的陈旧规则更应该尽早修改,重新建立起一种更人性的管理,以在根源上铲除这一种无形的歧视与心理伤害。
也只有真正铲除这一种“死婴是医疗垃圾”的落后观念,对那些违反法规的人进行必要的追责与惩罚,才能减少这种荒唐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