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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不手术”特殊情况下应变通执行!

23日凌晨,临产的湖南打工妹李某被送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
 
 
3小时后,因家属拒绝签字做手术,李某母婴死亡。家属指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医院则称因家属不听从医生的剖腹产建议,坚持顺产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致死。(6月24日《南方日报》)

肖志军之后,又见家属拒签字致产妇死亡事件发生,因为“不签字不手术”,四条生命消失。当然,发生在湖南的这起孕妇母婴死亡事件,或许有特殊原因,比如,孕妇出现的“羊水栓塞”为罕见致命病症,再比如,家属不签字可能出于对医院的不满,但不管怎么说,如果没有“不签字不手术”的规定,医院或许可以通过手术尝试挽救孕妇母婴的生命,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不签字不手术”,孕妇和她肚子里的孩子失去了生的希望。

从肖志军到孕妇李某的家属,一再发生的“不签字不手术”悲剧,应引起制度反思。2003年孙志刚之死,促成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收容”到“救助”的转变,折射了制度对生命的重视面前。同样是因制度造成悲剧,“不签字不手术”为何不能特殊情况下变通执行?医生要比病人和病人家属更知道是否需要手术,如果把手术决定权交予非专业人,这显然不利于挽救生命。

当然,家属拒绝签字,可能与近年医患关系紧张,担心医院以家属签字为由而卸责有关。发生在湖北的这起拒签事件就属此类:一、家属不满意医院服务态度,不想多花钱而选择顺产;二、看到孕妇昏迷,家属担心签字后,医院会以此卸责。前者说明,医患关系紧张造成双方互不信任,医院和病人都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受害者;至于后者,医院是否免责,不在于家属签字与否,是不是医疗事故完全可以通过医疗坚定决断。

不否认医院存在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鼓励病人手术,也不排除医院有借家属签字以摆脱责任之嫌,但这相比造成生命悲剧来讲,难道还很重要吗?只要制度设计完善,完全可以避免这些情况发生。作为以救死扶伤为神圣职责的医院,在关键时刻挽救生命应当成为最重要的初衷。事实上,从肖志军到湖北这起事件,采取措施挽救病人生命也是医院首先想到的,然而,就是因为“不签字不手术”的制度规定,造成错失良机。

需要对“不签字不手术”进行制度反思,在特殊情况下变通执行这一规定应得到制度允许。事实上,危急情况下变通执行这一规定,完全可以用完善的制度免除医院的风险担忧,也完全可以防止医院借此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比如,对特殊情况下的“不签字可手术”可采取集体决定,可以对借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医院严惩,等等。但无论制度是否存有漏洞,还是漏洞造成的一些不良现象,相比病人宝贵的生命来讲,都已经不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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