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属拒签母婴双亡”的发生不能无动于衷
- 文章作者:徐道振
又一起“家属拒签母婴双亡”的事件发生了。我们必须尽快找出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让这种悲剧再次发生。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想起了肖志军事件。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
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导致妻子死亡。
肖志军事件当时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这一事件还被称为“特例”,但不到一年时间,类似事件就重现了。因此,我们必须尽快找出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不让这种悲剧再次发生。
去年,学者吴祚来曾提过一个建议,要地方卫生部门尽快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当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后,医院可直接向该部门申诉,该部门可迅速组成专家小组,做出有利于患者的决策。这个建议在当时看来似乎不可行,但现在看来,必须得以重视。
结合吴先生的建议,笔者想起美国的一个案例:同样是孕妇难产,同样是家属和孕妇本人不签字,美国医生却避免了悲剧的发生。据2005年8月25日《工人日报》报道,1994年8月28日,在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医院里,孕妇乃莉·维加生下孩子后出现大出血,医院要求给她输血,可由于乃莉夫妇信仰的宗教严禁信徒输血,所以拒绝签字。但医生不能眼睁睁地看着患者在自己眼前死去,于是,医生在深夜两点叫醒当地高级法院的法官,要求他发出输血命令,法院做出紧急裁决后,允许该医生在未经病人同意的情况下施行输血,乃莉·维加得救了。如此做法,不仅挽救了生命,也使法律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
在紧急时刻,由于病人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实施手术,说白了,医院这样做是为了规避纠纷。因此,笔者认为,吴祚来先生“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议是可以参考的。但由于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卫生部门的人员组成,它做出的决策,难免让患者及家属对其公正性存疑,因此,假如我们的法官也可以在紧急时刻赋予医生决策权,事先规避医院的后顾之忧,类似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当然,法官未必懂医学,这就需要医院在向法官求助时,真实、全面地做好病历,而法院也有权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派驻不属于卫生部门的法医参与鉴定工作。这说起来有些复杂,但为了患者的生命安全,我们不妨找个试点先尝试一下。
临产的打工妹李某被送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聚龙医院,3小时后,李某母婴均死亡。家属指责医护人员玩忽职守,医院则称因家属不听从医生的剖腹产建议,拒绝为其剖腹产手术签字,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