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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力量不对称

文发布者:徐道振来源:工人日报

 最近,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了一份针对医疗纠纷的详细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在新条例实施不到20个月的时间里,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到近200例鉴定委托,144例医疗纠纷已经有了鉴定结果,其中49%的纠纷被确认属于医疗事故。
 据了解,与2002年9月1日以前相比,这一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而在2002年9月1日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被确认为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只是极少数。有关人士认为,被鉴定为确属医疗事故所占比例的上升,恰恰证明了新的鉴定方法,经过不到20个月的运行,在公正性和透明度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鉴定条例开始实施以后,赢得最多赞扬声的,便是改变了已经实行15年之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医患实行鉴定的方法。人们把老的鉴定方法比喻为“老子”给“儿子”进行鉴定。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面对自己的下属单位—————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其作出的鉴定被公众认为缺乏公正性,加上透明度不够、“暗箱操作”等情况,患者要想通过老的鉴定程序来确认医院“有罪”非常困难。新的鉴定方法实施不到20个月,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移交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在公正性和透明度方面有了明显提高。
 今年5月,来自开封的一名患者和当地一所驻军医院的代表,在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参加了鉴定前的专家抽取。工作人员首先向医患双方出示了678位专家的名单,分为医生和法医两部分。由于其中一位医生已经参与了这起医疗纠纷的市级鉴定,医患双方都要求其回避。工作人员随机把剩下的专家进行编号,打印出一份名单,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把此名单密封,直到开鉴定会的那一天才打开,此前将没有人知道各专家所对应的编号。
 专家组由五位正式医生、两名正式法医组成。在抽取正式专家的同时还需抽取五位候补医生和两位候补法医,以备正式专家因故不能到场之需。面对大屏幕上快速滚动的专家编号,患者秦某和医院代表轮流叫“停”,挑选妇产科专家和法医。被选中的专家和法医,将对此次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 据了解,此次鉴定是由医院一方申请进行的。在2003年的12月份,这起医疗纠纷经过开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被确认为三级医疗事故,但是医院一方不服鉴定结果,于是提出进行省级鉴定。
 像许多医疗纠纷一样,这起纠纷也有自己的“曲折”情节。据患者代表秦某介绍,2003年3月,她的妹妹到开封一所驻军医院妇产科看病,经过B超检查,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和左侧囊肿,需要进行手术切除,没想到手术过后,才发现不仅整个子宫被切除,右侧附件也被切除。妹妹虽然49岁了,但是一直没有结婚,秦某认为医院操作不当,害得妹妹失去了健康的器官,于是引发了这场医疗纠纷。
 医院代表对此“叫屈”:“手术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在手术前检查中并没有发现患者右侧附件也有问题,直到开始手术,医生才发现患者右侧附件也出现了病变,经过专家会诊,征得患者家属的口头同意,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进行了右侧附件的切除手术。当时的一名实习医生不了解情况,随意将病历写成左侧附件摘除,但是并不能因为书写病历的一点错误和程序上的不当,判定医院方面做错手术。”
 按照严格程序选举出专家之后,秦某表示“信任”这种鉴定作出的任何结论。
 几天前,另一名患者也和一家医院的代表前来抽选鉴定专家,不同的是,医患双方都带着自己聘请的律师。“俺不太懂这个,有个律师在身边指导,应该不会吃亏吧。”按照有关规定,在鉴定当日,医患双方一起出席鉴定会,接受鉴定专家的面对面提问,如果必要,他们还可以带上自己的律师,但是,提问之后的专家讨论和作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无论是医院方面还是患者方面,都不能参加。
 在调查中,有患者建议,增设监督实施救助。随机抽取、回避部分相关专家的做法,受到了许多患者的欢迎,但是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有的患者还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 一位患者家属认为,虽然现在的鉴定撇开了与医院有关的人员加入进来,但还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和机制,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程序进行监督。
 “医疗事故鉴定事实上类似民间的法庭,作为当事双方,应该参与鉴定的全过程,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有部分鉴定环节,医患双方是不能参加的。按鉴定组织部门的说法,这样是为了保证参与鉴定的专家能够畅所欲言,不用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和态度而对鉴定意见有所保留。那么,谁来对这部分环节进行监督?是不是应该增加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法医,来监督鉴定过程?”
 还有的患者提出,应该实行异地鉴定制度。医疗事故的初级鉴定是由省辖市级医学会承担的,入选初级鉴定委员会专家库的大多是当地各医院的专家,生活工作在同一个城市的同一个行业,他们互相之间或多或少都有联系,而这种联系患者无从得知。所以要想从根本上避免“熟人鉴定”,应实行异地鉴定制度,例如发生在信阳的医疗纠纷,是否可以考虑到郑州、南阳、驻马店等其他地方来进行鉴定?
 就鉴定费用的问题,有的患者家属提出,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市级收费标准为2000元一次,省级为3000元一次,谁申请谁先垫付,经过鉴定后,确定为事故的由医院方负担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申请的患者来承担费用。而处于医疗纠纷的双方,患者的个体力量和医院的群体力量相比,明显是“脆弱”的一方。不少患者在治疗疾病的时候,已经倾家荡产,而发生医疗纠纷后,他们的健康既受到意外损害,又无力支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那么能否考虑对这部分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施费用减免?或者建立特殊的鉴定基金,给予一定程度的鉴定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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