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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实名举报屡屡遭砍 健康损伤六级伤残

“2011年3月24日,招远市人民医院病历记载:杨经成被打伤后疼痛流血半小时。患者约半小时前被人打伤头部,刺伤背部,无昏迷,无意识障碍,头痛头晕,伤处疼痛流血……经诊断:闭合性脑外伤、软组织挫裂伤。”

“2011年4月3日,招远市人民医院病历记载:头部、右手刀砍伤疼痛出血3小时。患者3—4小时前被人用刀砍伤头部,右手,伤后疼痛,创口出血多,右食、中指自掌指关节处离断, 拇指部分缺损…….经诊断:失血性休克、头部、双手刀砍伤、右拇指不全离断、右食中指完全离断、右环指骨折并伸肌腱断裂、左腕部皮肤裂伤、中指伸肌腱断裂、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并部分缺损。”…….

这是一份份触目惊心、不同寻常的病历,其治疗结果显示,杨经成被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双手损伤致部分功能丧失。

没有健康便没有了一切,是什么原因招致如此残忍的健康伤害呢?

原来患者杨经成是山东省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的居民,据他说:“2013年12月6日,因自己实名举报“中国黄金第一村”书记王金勇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遭到五次打击报复雇凶砍杀,造成本人重伤,最后头部被砍11刀脖子一刀,手指头被砍掉四根砍伤一根,几乎被砍死。

全村的权利和财富操纵在谁之手

据杨经成反映:“中国黄金协会几年前授予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为“中国黄金第一镇”,该镇黄金产量最大的九曲蒋家村为“中国黄金第一村”的荣誉称号,山东省招远市是名副其实的中国黄金第一县级市。

2001年,王金勇担任了村书记兼村委主任,恰好是当年招远市委市政府统一整顿矿山生产秩序,市政府规定个人不准承包金矿,已经承包的合同作废,村属矿山一律收回由村委会集体经营;原来由个人承包经营九曲蒋家村里大大小小的近三十个矿井全部被强制收回,就这样,几十个矿井被整合,由村委会统一经营,这个村从2006年起,拥有了日开采并处理加工黄金矿石6000吨的矿山和选矿厂,又赶上了黄金价格一个劲地突飞猛涨,村经济就像吹气泡一样飞快地膨胀起来,村里的金矿由年利润几百万、几千万到现在的几十亿。并且成立了“招远市春雨集团”,

短短几年,王金勇成了‘全国劳模’、‘招远市人大常委’、春雨集团董事长等等称号和头衔,在跟王金勇的接触中,本人发现了王金勇披着光彩外衣干着非法勾当,一件件事实清楚铁证如山,杨经成实名向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等各级领导做了举报反映,举报了王金勇向招远市在职副市长、安监局长、退休副检察长,退休人大副主任等及其亲属行贿价值上千万属于村集体住宅房屋的违法犯罪事实,举报了王金勇勾结金矿“承包人”合伙非法侵占集体金矿资源。


本人的做法无异于捅了马蜂窝,王金勇以‘敲诈勒索罪’名向招远市公安局控告杨经成。2010年11月30日,招远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嫌疑刑事拘留了杨经成,杨经成被关押了37天后被取保候审释放,此后至2011年8月23日这漫长的日子里,招远市公安局又多次向招远市检察院提请批捕杨经成,均被检察院驳回,在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270天之后,2011年8月23日,杨经成终于收到了招远市公安局的“招公解保字(2011)00087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人逃过了一劫。但王金勇并没有这样放过本人,王金勇为了报复和灭口,先后五次雇凶追杀本人。”

相关举报材料:从起诉书到判决书

律师当庭陈词:提出诸多疑点和建议

举报人杨经成还向记者出示了相关材料:

1:“莱检刑诉【2013】90号”《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2013)莱州刑初字第135号《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山东省龙口市东海南山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贵强,为杨经成一案上交莱州市法院的《代理词》。

这三份文件显示,王金勇的司机林建光,为了讨好王金勇,报复杨经成对王金勇的举报行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了先后五次对杨经成追踪砍杀,其中一次因为被杨经成发现报警而未遂,直接参与犯罪人员达10人之多,采取了到移动公司伪造材料收买移动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手段,违法办理了对杨经成手机的卫星定位跟踪,在杨经成被砍断砍掉了4根手指头,头部被砍了11刀,脖子被砍了1刀,分别造成了轻微伤、轻伤、重伤之后,林建光又第二次到移动公司办理了杨经成另一个新手机号的卫星定位跟踪,准备采取下一步更为残酷的追杀。先后付款给行凶的社会刑满释放闲杂人员16000元首付款,承诺砍的越重将来给钱越多。

赵贵强律师在代理词中陈述强调:

一:本案涉案的林建光等各主要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1:本案的发生经过多方联络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林建光等人先后准备了杨经成的照片、家庭住址、车辆号牌、电话号码、朋友关系、行动规律及经常出入地点等详细信息,直接涉案参与犯罪的就有10人之多,各自分工明确是有计划有组织的严重刑事犯罪,绝非出于偶然。

2:被告人林建光等人的犯罪是高点定位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在杨经成几乎被砍死住进医院抢救之时,继续对杨经成新更换的电话号码做卫星定位追踪,欲追求更为严重的犯罪效果。直接动手的凶手供述:林建光对他雇佣的杀手叫嚣,先给的是定金,弄的越重给钱越多。

3:罪犯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持砍刀多次砍杀,每次行凶都是砍刀铁棍齐下没头没脑,应该知道杨经成可能被砍死仍然屡次不断地追杀,导致杨经成被砍断砍掉四根右手指,左食指被砍伤,头部被砍11刀,整个头部几乎处处见刀纵横交错,背部一刀深达脊骨,脖子一刀长度近十厘米,近及大动脉,法医鉴定全身刀口长度达57厘米,一个轻微伤,一个轻伤,一个重伤,司法鉴定构成6级严重伤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特别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量刑指导意见》还规定: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量刑的20%以下,,而且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基准刑;林建光等人的犯罪事实均符合上述规定,应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案主要事实不清,主犯林建光作案动机不能成立,王金勇有重大作案嫌疑,明显有人给罪犯通风报信,依法应暂停审理,补充侦查。

1:杨经成跟林建光根本不认识,更没有恩怨,林建光身为农民工给王金勇当司机,妻儿老小都在农村且没有工作和收入,他每个月工资才两三千元,为了讨好王金勇就私自雇凶杀人的说法不通情理;冒着生命危险和坐牢的严重后果,逞强好胜为其老板王金勇抱不平而屡次砍杀杨经成的犯罪动机不能成立,本案另有幕后主使,事实不清楚,应该暂停审理补充侦查。

2:在2012年2月7日,被抓的嫌疑人之一史童就交代了王金勇的司机林建光找他,请他帮忙雇人收拾杨经成(招远市公安局卷宗117和124页)。

2012年2月14日,参与动手砍杀的刘俊刚被抓后也供述了是林建光花钱雇佣他并让他帮忙找其他人砍杀杨经成的犯罪事实(公安卷431页)。

此时,林建光是本案主犯之一的事情已经明确,但是招远市公安局并没有对林建光及时采取抓捕,而是在2月16日打电话给王金勇:“你的司机林建光涉嫌一起案件,需要到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明白”(公安卷宗第432页王金勇口供)。 很明显林建光并非是投案自首,是公安局电话传唤通知才到案的。检察院起诉书称其是投案自首不能成立。

2012年4月24日,莱州市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林建光一口咬定他私自找人打杨经成,是为了给老板王金勇抱不平和出口气。但是第二被告姜新涛(林建光表弟)却说,林建光接连不断地找他,请求他帮忙找人干掉杨经成,杨经成举报了林建光的老板(王金勇),因为迟迟没有搞定杨经成,老板天天呲(训斥)他,否则就辞职滚蛋;第三被告史童也当庭供述,说的几乎跟姜新涛一样。

至此,王金勇作为主要嫌疑人已经浮出水面,莱州市法院应该依法退补侦察。

杨经成提供的《判决书》却显示,莱州市法院并没有采纳赵贵强律师的所有强烈建议,继续审理案件,并认可林建光属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判决林建光有期徒刑5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4年8个月、4年6个月、3年6个月、2年5个月、1年、8个月(缓刑)。

杨经成说,莱州市法院判决后,他曾经去莱州市检察院请求抗诉并交了书面申请书,莱州市检察院的公诉科女科长说:法律规定抗诉期限是10天,但是杨经成应该提前5天提交抗诉申请书,要给检察院留出5天的研究时间;看这案件材料,很明显就是王金勇干的,但是仅仅凭两个罪犯的当庭供述不能成为停止审理补充侦查的依据,检察院也不能因此向法院提起抗诉。

从检察院到宣传部,多方问询仍是一头雾水

面对杨经成的控诉和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法律文件以及对案件的种种疑问,2013年12月15日15点35分,记者来到了山东省龙口市,找到了杨经成的代理律师,见到了龙口市东海南山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贵强,赵贵强律师对他提交给莱州市法院的《代理词》内容逐条一一做了说明,并表示几点主要意见:

1:莱州市法院所作的判决于理于法不附,对犯罪分子量刑畸轻,特别是对首犯林建光的处罚显然是接受了某些人的请托,法院认定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难道得把人剁碎了才算残忍吗?明明是公安局发现了犯罪事实电话通知后林建光才到案的,却认定的自己投案自首,莱州市法院很明显是在办人情案子。

2:王金勇有重大犯罪嫌疑,几名罪犯当庭指证他是幕后主使,各种证据都指向王金勇,本来应该依法暂停审理,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彻底查清所有疑点才能依法判决,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不顾两名罪犯的当庭指正,回避林建光跟杨经成没有恩怨甚至不认识的事实,明眼人都能看出来是林建光在替王金勇顶罪,法院不问不查不审,难道不是在包庇王金勇吗

3:招远市公安局在案件侦破时期是积极的,但是随着案件侦破,发现王金勇这样一个“大人物”有重大涉案嫌疑,就应该严格依法查处,公安局个别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明显存在给王金勇林建光通风报信开脱罪责的问题,公安局某些人在故意制造林建光投案自首的假象,给日后的起诉和审理帮王金勇林建光做铺垫。

4:烟台市中级法院书面改变管辖,指定由莱州市司法机关依法异地审理,本身就是要求招远市的检察院法院回避,以防王金勇凭借自身在招远市强大的势力和影响力干扰案件公证审判,以防招远市检察院某些人徇私枉法,莱州市和招远市检察院违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的决定,依然违法由招远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高晶等人出庭公诉,检察官高晶甚至不顾法律和事实,当庭建议对组织策划者林建光等主犯判缓刑处理,很明显是亵渎检察官的神圣职责,两地的检察院在执法犯法。

2013年12月16日8点30分,带着杨经成和赵律师提供的种种疑问,记者又来到了招远市公安局,递上了杨经成的《举报信》和赵律师的《代理词》,向公安局求证这些相关问题,政工室的一位姓张的警务人员接待了记者一行,得知了记者意图后,其表示要向有关领导汇报,而后告知领导都不在,不能回答记者的问题。

2013年12月16日9点31分,记者一行来到招远市委宣传部,新闻科李科长表示:不方便联系王金勇,可以自行采访。

2013年12月16日11点17分,记者来到莱州市检察院,控申科李科长接待了记者并帮忙联系了公诉科的高科长,高科长说她知道杨经成的案件。

关于举报人杨经成反映,在杨经成依法于判决后10日内向检察院书面提请抗诉被检察院以过期为由拒绝,检察院说应该提前5天递交申请书,检察院要留出5天研究决定是否抗诉。高科长说:院里是有这个规定。

关于烟台市法院因为王金勇在招远市势力太大,担心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才指定莱州市法院异地管辖审理,招远市检察院应该回避,而莱州市检察院却仍然让招远市检察院的人出庭公诉,高科长说:这个问题我已经向领导请示过了,院领导说是因为招远市检察院对这个案件更熟悉。

当记者问到:烟台市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目的就是防止案件审理不能公正依法,为的就是要回避招远,你们这样做烟台市中院改变管辖就没有意义了,高科长说:根据最高检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可以借调使用。

截至发稿时,记者反复拨打王金勇的3部手机采访,一直是无人接听,有一次拨通后,有个招远市口音约五十多岁的男人接了电话,自称他不是王金勇。

记者的采访求证进行的很艰难,为了彻底弄清事实真相,我们将持续对事实进行调查跟踪和采访,也在静观杨经成上访的事态进展。(保健时报 钱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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