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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将立法规范

高层存易燃品最高拟罚5万

修订草案规定,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本条例规定的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市人大内司委审议后认为,该款规定的罚款数额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幅度,建议按照《消防法》对该款进行一致性修改,即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

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此外,对企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也要依法向社会公布。

派出所“罚款权”拟删除

此次修订草案对消防职责、措施设定了必要的行政处罚,并赋予公安派出所必要的行政处罚权。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设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但市人大内司委审议后认为,此规定不合适。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小娟说,在《消防法》修订过程中,曾提出过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设想,但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不应赋予公安派出所处罚决定权。因此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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