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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万金丝美容换来难受 女子手术失败获赔偿

  • 文章作者:马羽轩

爱美的肖小姐接受了金丝美容手术,没想到却平添了无尽烦恼。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美容公司双倍赔偿手术费13万余元。

金丝美白不成右脸常跳

肖小姐通过朋友得知金丝美容手术,并亲自前往珠海市市内某纤体美容会所了解情况,嘉××美容连锁公司向肖小姐宣传该产品可以达到定格、美白、抗皱、留住青春的效果。
 
肖小姐分两次向嘉××公司交纳了金丝美容费67200元,并于2005年7月在嘉××公司驻珠海某纤体美容会所实施了全脸金丝美容手术。

接受金丝植入术后,肖小姐非但没有看到预期的美白靓丽效果,反而开始出现右脸跳动及红肿等过敏反应。

“美容金丝”属无证产品

2006年3月,肖小姐从媒体得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依法查处无证产品“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的通知》,指出某些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一种名叫“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简称美容金丝)”的美容产品,并在网上进行广告宣传。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美容金丝”属于植入体内产品,应按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目前国家未曾审批过“美容金丝”类产品,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应属无证产品……2006年4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通知,发布了《关于立即查处未经注册“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植入产品的通知》。震惊不小的肖小姐与美容公司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去年10月23日,珠海市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肖小姐患有接触性皮炎,肖小姐遂将美容公司告上法院。

植入*的就属医疗器械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了肖小姐、嘉××公司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认为嘉××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需双倍赔偿美容手术费。

宣判后,嘉××公司不服,向珠海中级法院上诉,称其只是为深圳燕×公司作代理,且已经向深圳燕×公司详细了解了“金丝”的情况,不存在服务瑕疵,更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该公司同时还认为,美容金丝属于生活美容品,而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和2006年4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所认定的第三类美容器械。

珠海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参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的区别在于是否对人的容貌和*各部位有创伤性、侵入性,本案中肖小姐在嘉××公司接受的是面部金丝植入术,对*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故应属于医疗美容的范围,应适用国家关于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植入*的医疗器械,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嘉××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美容金丝未经法定机构审查批准注册,视为伪劣产品。嘉××公司却隐瞒了金丝美容系无证产品的真实情况,故嘉××公司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认定嘉××公司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并判令其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