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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舍近求远致病人死亡 医院被判赔14万

属于昌平区医院的一辆120救护车,在运送被火车撞伤的赵某时,不就近送本医院,而是往远处的医院送,导致赵某死于途中。记者今天获悉,昌平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昌平区医院被判赔偿赵某家属14万余元。

赵某是在2006年8月3日晚,和丈夫吴某出去遛弯时不慎被撞的。
 
 
事发后,吴某立刻打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很快到达出事地点,并将赵某抬上救护车。吴某介绍说,出事地点离昌平区医院很近,但120救护车却舍近求远,执意将病人送往二炮总医院。途中,由于没有得到救护人员的及时施救,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病人病情急剧恶化,救护车不得已才将病人转送至沙河医院。由于在路上耽误时间过长,尚未到达沙河医院就已死亡。

吴某和其家人认为,昌平区医院120救护车没有按照北京市急救网管理制度的要求去做,违背了就近救急的施救原则,以致耽误最佳抢救时间,导致病人很快死亡的后果,应赔偿各项损失60多万元。

昌平区医院在庭审中辩称,是病人家属要求将伤者送往积水潭医院,后因伤者病情变化就近送往沙河医院抢救。院方还拿出病情告知书,告知书上写有“我要求送往积水潭医院”,并有吴某的签字。

但是,昌平区医院事后有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虽未认定“积水潭”三字为事后添加,但认定告知书上“医生已向我告知患者病情,我同意上述第二、三项要求”中“二、三”与其他字迹不符合同一时期形成的特征;家属签字及医生签字不符合同一时期形成的特征。此外,经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平区医院对赵某的救治行为存在缺陷,从理论和经验判断,不能排除此缺陷与赵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鉴定结论认为院方有缺陷,但昌平区医院仍坚持己方无错。该院认为,病人血压未查实是由于家属拒绝所致,而且在车速较快情况下,难以进行其他测量;没采取进一步的止血措施并不违反医学原则;转运急救车不配备护士不违反相关规定。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昌平区医院在转运赵某的过程中,未遵守就近就急的救治原则,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此外,昌平区医院存在事后修改院前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其行为有过错。法院酌定昌平区医院赔偿赵某家人14万余元。(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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