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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泻送医院就诊注射鱼腥草死 家属索赔13万

张先生的妻子因腹泻到人民医院就诊,被注射鱼腥草等药剂后过敏死亡。事后,急诊科主任与张先生签订了协议,一次性补偿其13万余元。在获得了这笔赔偿后,张先生又将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近13万元。
 
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张先生说,他妻子在2006年3月因使用“尿毒清”腹泻数天,到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了左克和鱼腥草静脉输液治疗。当天妻子就出现了过敏症状,医院又给了地塞米松治疗后,过敏症状加重,经抢救无效,几小时后就过世了。

张先生当庭出示了鱼腥草注射液的说明书称,上面没有腹泻的功能主治,医院使用鱼腥草注射液治疗腹泻超过了国家核准该药的功能主治。此外,左克药物的说明书上也标明如出现过敏反应,应立即停药,并给予肾上腺素治疗。“但医院一直没有停药,出现过敏后,医院没有给予肾上腺素等对症处理,导致病情加重。”院方对此不以为然,代理人说,鱼腥草在中医里的功能是清热解毒祛湿,而肠道感染用鱼腥草也是为了清热解毒祛湿,符合适应症。而且药品说明书不能说明医疗规范。

在事发后,张先生与医院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医院急诊科主任朱某私下与张先生签下了一纸协议书,一次性给予补偿13万余元。为了拿到补偿款,张先生在2006年首先将人民医院告上法院。法院认定朱某与张先生签订协议时间并非医院工作时间,签订地点亦不在医院,而且协议是朱某个人和张先生签订的,应认定为朱某与张某达成补偿协议。张先生要求医院履行补偿义务,于法无据。随后,张先生变更被告,将朱某个人起诉,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人民医院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法院判决朱某支付补偿款后,是医院如数出的钱。张先生依据妻子死亡这一事实已经得到了补偿,按照一事不二理的原则,院方不同意再次赔偿。

张先生说:“当初的判决书认定我与医生签订的协议是朱某个人所签,属于其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因此赔偿也该是医生个人赔偿。虽然协议中说明我们不再追究,但那只是表明我们不再追究朱某的个人责任,并不代表不追究医院的责任。”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法官宣布休庭。(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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