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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11名原告获赔350万 呼吁立法

商报讯(记者肖玮)经过了近1年零3个月的“漫长”诉讼,“齐二药”集体索赔案终于宣判。昨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齐二药)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
 
 
至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高的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案暂告一段落。

法院认为,本案4名被告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齐二药是生产假药的责任人,应为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医院和两家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齐二药享有追偿权;对其死亡与使用假药有密切联系的受害人,各被告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对其他受害人,被告应赔偿其损失的60%。

法院判令齐二药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即向各原告赔偿共计350余万元,其余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追偿。昨日,中山三院当庭表示要上诉。

在法庭宣判后,“齐二药”案11名受害人代理律师陈北元认为,虽然和要求的2000多万元赔偿相差甚远,但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接受。但他同时强调:“近1年零3个月的时间穷尽了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的全部延期审理期限的结果,这样的两次延期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这起举国关注案件的慎重,但我们同时认为司法效率同样重要,因为对一些受害人而言,"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震惊全国的“齐二药”药害事件发生在2006年4月19日,广东中山三院开始采用在药品采购中惟一中标的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不久后,65名陆续使用该药的患者部分出现了肾衰竭等严重症状,其中14名患者死亡。同年5月,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被认定为假药,全国紧急查封。2007年,11名患者或遗属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

原告代理律师呼吁建立《药品安全法》

在昨日“齐二药”案件宣判后,陈北元呼吁建立《药品安全法》。“"齐二药"案集中爆发了几乎所有医药体制的不合理问题,是医药领域存在问题的集大成者,是一个极为典型的"坏的标本",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诉讼,通过对事件的反思和事件的善后处理成为医药领域由混乱向良好转变的转折点。”陈北元称。

“我们必须认识到,现行法律制度对药害受害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充分的,是软弱的。受害人和社会所受到的伤害,现行法律并不能给予足够和恰当的抚慰,不能够有效遏制大规模药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发生。药品安全乃人命关天的大事,切不可有任何的疏忽和懈怠,否则必然会导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频发。因此,我建议应当尽快制定《药品安全法》,请人大尽快将制定《药品安全法》纳入立法规划。建议在《药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及药害事件公共救助基金制度等三大核心制度。”陈北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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