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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青霉素致人死亡 村卫生所判赔8.6万

    昨天,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村民(受害人家属)状告该市裴城镇王庄村卫生所医疗事故纠纷案,王庄村卫生所因在给受害人治疗感冒时,在未做皮试的情况下注射青霉素致其死亡,被判赔偿8.6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1月8日上午,丁涛因患感冒到该市裴城镇王庄卫生所就诊,卫生所在进行了“滴眼法”青霉素试验后,为丁涛实施了青霉素(批号Y0412101)、双黄连静脉滴注。

  第二天晚7时,丁涛再次到卫生所就诊。卫生所在没有为丁涛做青霉素皮肤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为丁涛滴注了青霉素(批号Y0403201,与上次滴注的青霉素非同一厂家生产),丁涛回家后,于当晚9时许死亡。

  丁涛家属起诉至法院,委托漯河市病理检验研究中心对丁涛的尸体进行鉴定,鉴定书显示“死者符合青霉素过敏致急性休克死亡”。

  卫生所辩称,丁涛第一次输液时已经接受了“滴眼法”青霉素试验,当时无不良反应,再输液可以不做试验。

  郾城区法院认为,青霉素试验并无“滴眼法”,且丁涛两次输液使用的青霉素不是同一批号、同一给药途径,应用前必须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耀成 刘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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