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之祸了犹未了
- 文章作者:jiatn
早报昨日(8版)报道,前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处罚通报,江苏延申生物科技和河北福尔生物制药等两家疫苗生产企业,在2008年生产的21万人份“问题狂犬病疫苗”均为劣质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前者受罚2563万余元,后者受罚563万余元。两家无良药企生产此种疫苗的行政许可证(GMP)被吊销。另由于前者之劣质行径已触犯刑法,其7名公司高管已被逮捕,疑罪将由法院进行审理。
两家企业合计3000余万元的处罚以货值3倍作为计算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强调这是“从重处罚”。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两家企业受罚的适用尺度是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监管部门取了货值3倍的罚款。
因“从重处罚”之“重”究竟以什么作为界定标准,监管部门并未坦然告知公众,故该处罚是否可称“从重”仍被舆论普遍质疑。给人的直觉是,监管部门对两家违(犯)法企业的处罚依然“心太软”。
21万人份人用狂犬病疫苗已全部流入市场,事后各地虽大力追缴,但仍有相当部分,譬如流入江西省内的8000人份,在问题暴露时已全部注入狗伤患者体内。这批疫苗之“大劣”在于其药效短斤短两,注射后不能保证在狗伤患者体内形成足够剂量的抗体。众所周知,狂犬病毒在*内的最长潜伏期高达20年,狗伤患者因注入疫苗的有效抗体不足而最终诱发狂犬病的时间长短不一,而狂犬病恰恰是最具致命性的恶性高危传染病,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百分之百。
我们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政府已分批对各地注射了劣质疫苗的狗伤患者重新补种了合格疫苗。但还有一条常识也系人所共知,这就是被狗咬伤的患者通常须在24小时内注射疫苗,超过该时限,效果就会打折扣,在狂犬病疫情宣传招贴画上就是这么说的。现实的疑虑是,在经历了近两年的间隔后,补种的疫苗能否保障狗伤患者安然度过潜伏期?直接讲,就是补种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