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罗红霉素胶囊”溶出度不合格

  • 文章作者:jia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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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亚太药业:就药品不合格原因作出解释,但并未提及如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针对抽查不合格一事,2009年8月5日9时43分,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贵公司为何会出现药品抽查不合格情况?

2、目前,上述药品一共生产多少?已售出多少?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上述药品的患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4、对未售出的上述药品,厂家将采取什么措施?

5、贵公司将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患者的购买信心?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邵先生确认收到函件,表示会转交质量负责人王丽云并尽快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