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真能治病?诱导宣传害死一条人命
- 文章作者:jiatn
汪某为了推销某品牌保健产品,不但号称产品“连植物人也能治好”,更是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将患病的阿桂(化名)带到家中治疗,趁机推销产品,结果延误病人治疗时机,阿桂最后死在汪某家中。
2008年初,汪某听说阿桂患有类风湿病,就找到阿桂推销保健品,说吃了这些产品什么病都能治好,植物人也能治好,并向阿桂及其丈夫保证产品能够治好她的病,之后汪某又带宣传该产品的光碟到阿桂家播放。在王某的宣传下,阿桂和丈夫都认为该保健品能够治病,便从汪某处购买了一些产品,此后汪某又几次送了一些产品到阿桂家给阿桂服用。2008年8月,阿桂在医院查出肝炎病后,汪某带来两个被汪某称为“专家”的妇女给阿桂看病,还说要接阿桂到家里治病,病好了再收钱。几天后,汪某带车将阿桂接到自己家里给阿桂治病,趁机又推销产品。同年9月4日,阿桂在汪某家中死亡。经鉴定,阿桂因患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引起肝脏、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事后,阿桂的家人将汪某告到裕安区法院,近日有了判决结果。王某在推销保健品时夸大了作用,诱导阿桂认为吃了该保健能够治好自己的病,特别是在阿桂查出得了肝炎病后,汪某在既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将阿桂接到家中治疗,以推销产品,牟取利益,使阿桂没有得到医院正规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对造成阿桂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而阿桂得病及死亡是由其自身的体质所决定的,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保健品的性质,当身体有病时应到医院接受正规治疗,而不是只吃一些保健品,还听信汪某的诱导,到没有任何医疗条件的汪某家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