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人因药而死 非法邮销“神秘胶囊”案开审

  • 文章作者:尚尔寿
    媒体调查“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假药一案有了进展,13日,3名被告人在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受审。
 
  全国协查疑犯落网
 
  经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协查,查实被告人康某(男,今年44岁,天津市和平区人)、石某(女,今年43岁,天津市河东区人)夫妇于2002年至2005年期间,以天津市和平区慎益大街、治安大街、河东区大直沽西街3处地址为汇款地址,并以收款人“康连升”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非法邮销“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两种假药。
 
  被告人朱某(女,今年47岁,天津市河北区人)系康、石二人的嫂子,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从康某处购进上述两种假药后,以天津市河北区五马路泰吉里和三马路同春里的两处地址为汇款地址,以自己女儿的名义,向全国非法邮销假药。经过调查,被告人康某、石某、朱某收到购买上述两种假药的汇款凭证共计5719张,汇款金额共计140余万元。
 
  当庭辩解没想到会是假药
 
  13日庭审中,康某始终辩解自己不知道卖的是假药,但承认该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而石某也承认此药没有批准文号。康某说,那年他们在慎益大街开饭馆,但生意不好,而饭馆周围有好多家卖“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和“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的,于是便也开始联系卖这两种药。
 
  看人家卖药卖得挺好的,也没想药会有假,于是就与厂家联系代理卖药。厂家将药从河南邮寄或送来,他们再卖出去,外地人一般汇款购买。康某称,药瓶上印有自己的名字、电话和汇款地址。朱某称她对外卖药用自己女儿的名字,女儿当时不满18岁,她以为有什么事自己可以不负责。
 
  检察机关销售假药应严惩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无证邮销假劣药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41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康某、石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法律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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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25日,央视揭露了一种来自河南省台前县的药——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吃过这种药的哮喘病人,在半年到一年以后,均出现相似的异常反应:手抖、骨质疏松。经国家药监局统计,已有20多人因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