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难 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医生存猫腻
- 文章作者:康珊
支军女士出具委托书委托唐伟作为她的全权代理人
记者调查:
1、2011—5-16日(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有限公司)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代理(下称:江泰保险经纪南昌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南昌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保单号:ANACA25C9111B000096O).支女士由此就“非常荣幸”的成为了中国千千万中的“被保险人”之一。
2、2011—6-28日,16:30分,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了意外交通事故,南昌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编号2107732---并于2011年6月28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3、2011-- 6—28日—2011—8—10日,共计43天时间,支女士入住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于2011—8-10日的诊断证明书(编号1003018),病情诊断结论:(1)颈2椎体骨折(2)寰枢关节*位(3)闭合性颅脑外伤(4)全省多处软组织挫伤。
4、南昌市劳动和保障社会局于2011—9-13日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洪老社工伤认字(2011)第663号。认定支女士工伤伤残程度为7级。(调查事实出处注明:此认定书的病情鉴定依据是由武警江西总队医院的所有诊疗依据与病情诊断结论)
5、南昌市第一医院及多部门盖章确认予以支女士继续住院治疗的《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报表》—时间为2012年9月12日申请,9月14日四部门予以批复。
6、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伤残级别认定与国家医疗机构和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伤残级别条款标准不相符。
中国小蚂蚁唐伟帮助解读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采访中,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帮助解读保险公司里涉及的“霸王条款”:残疾保险金申请---(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就是保险公司必须认可的伤残理赔条件。但是在支女士的理赔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对武警江西总队医院(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未予任何的确认并理赔。从武警江西总队医院公开的信息显示:三级甲等(公立甲等),该医疗机构等级比二级(含二级)高,唐伟说此条款就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