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癌手术拿走肿块却留下金属丝 女子起诉医院
- 文章作者:huijun
据《新闻晨报》报道,在医院做了部分乳腺体切除后,却发现有一根金属手术定位导丝残端被遗留在手术部位。在二次手术取出该异物后,中年妇女王荷(化名)把本市某三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王荷各项损失共计14900余元。
2009年4月,王荷因患左乳肿块至本市某三甲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左乳癌。两天后,进行了左乳部分腺体切除术。同年11月下旬,该医院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为:左乳外上方条状“一”字致密影。
2010年4月,市长宁区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指出在此前的手术部位遗留了手术定位导丝的残端,给患方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而该现象在现代医学条件下是可以避免的。因此,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2010年12月24日至28日,王荷入住本市中山医院,经手术从体内取出残留的金属异物。2011年3月31日,王荷女士起诉称,因医院手术粗糙,在自己病体内留下金属手术遗留物,后经二次手术才将该遗留物取出,使得自己多付出钱款治疗,还无端地多吃苦头。因双方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该三甲医院赔偿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该三甲医院辩称对王荷女士的就医过程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对部分费用不认可或不全部认可,其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该三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王荷女士合理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剔除医疗费中应支付费用及王荷计算有误的部分,酌情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合理部分等,特别是确认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根据王荷的伤情、医院方的过错程度及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等为依据,设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