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检一切正常产后却成植物人 医院赔85万
- 文章作者:huijun
随后高士勇调取了赵晓花的病历,认真分析后发现:院方使用“缩宫素”时机不宜,手术操作不当,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造成的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医院有责任。接着他为当事人起草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指出医院的过错所在。鉴定机构认可高士勇的观点,鉴定结论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两个月后,叶立平一纸诉状将镇医院送上被告席,高士勇作为代理律师,提出镇医院赔偿赵晓花的医疗费、护理费、新生儿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种费用的请求。
院方当庭反驳,认为赵晓花出院后的护理费不应赔偿,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这项赔偿。高士勇以最高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反驳: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受害人赵晓花1967年出生,与社会平均寿命75岁相比还差35年,主张20年的护理费并无不妥。同时,高士勇出示了赵晓花痛苦不堪的病护照片,被告席上再也无人答辩。
在新生儿人身损害赔偿诉求上,医院辩解称,新生儿出生前在母体内已窒息死亡,还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院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新生儿在出生前是不会出现窒息的,新生儿出生前叫胎儿,胎儿在母体内只有心跳,没有呼吸。窒息是呼吸障碍引起的,胎儿没有呼吸,不存在呼吸障碍这种症状,所谓‘在母体内窒息死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高士勇予以反驳,并列举了病历证据,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有呼吸和心跳的生命体征。
经过激烈辩论,这件历时9个月的医疗纠纷案最终落下帷幕。镇医院同意赔偿原告赵晓花医疗费、护理费、新生儿死亡的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