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输液中猝死诊所存在医疗差错一审被判赔偿7万余元
- 文章作者:huijun
本报许昌讯(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和忠 正勤)因鼻咽部不适,年逾七旬的陈老太到诊所就诊,谁料想,短短几分钟,陈老太即出现休克症状,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诊所赔偿陈老太老伴周某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4255.8元。
2008年1月10日,廖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经营该诊所,诊疗科目为内科。2008年10月2日下午,76岁的陈老太因头部晕沉、鼻咽不适并伴有四肢酸困,便到廖某开办的诊所就诊。廖某检查后诊断其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处方进行输液。两分钟后,陈老太突然出现神志不清、脉搏微弱等症状,廖某立即停止对其输液,并给予一定的抢救措施后将其转到许昌市某医院继续救治。次日上午11时许,陈老太死亡。后经许昌市医学会鉴定,陈老太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一定的过失及明显的医疗差错。双方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周某将诊所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93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妻子陈老太因病到廖某处就诊,在输液过程中,陈老太突然出现不良反应后转院继续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学鉴定,此事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廖某对陈老太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及明显的医疗差错。结合患者陈老太的身体状况,廖某应对陈老太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负70%的民事赔偿责任。许昌市某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廖某赔偿原告周某丧葬费8685.6元、死亡赔偿金555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4255.8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表示要提出上诉。
编辑点评
医疗机构是救死扶伤的,但一些意外的发生常常让患者寒心。希望所有这些承担着患者生命健康的医院及诊所能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要拿人命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