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肾病医院实习医生治病 4岁女童输液致死
- 文章作者:jiatn
2007年6月1日晚,家长带4岁女童小欣到石家庄肾病医院入院治疗,次日办理入院手续。主治大夫赵鹏飞诊断小欣的病为“原发性肾病综合症”。6月2日早8点,小欣进行了尿、血常规等检查。下午2点检查结果出来,赵鹏飞为小欣开单用药并输液,同时还做了理疗。输液、理疗20分钟后,小欣出现急躁不安症状,表情十分痛苦,用牙撕咬***妈,哀求不要再输液。医生表示属正常行为,要求家长协助控制孩子,继续输液。晚6点小欣开始呕吐,后又出现肚子疼、头疼。家属要求转院,但值班的一位姓牛的大夫说不需转院,家属只好让孩子继续忍受着病痛。晚10点,值班的牛大夫见患儿实在无法忍受,才开始给夏丰院长打电话,通知其来医院。这时小欣身体开始发凉,脸色发紫,伴有重度抽搐。晚10点10分,夏院长来医院后给孩子打了一针,但孩子病情依旧没有好转。这时医院主动要求病人出院,并拨打了120电话,随后该院两个大夫跟随家属一起上了救护车。到达省四院不到3分钟,孩子即出现抽搐、口鼻流血症状,随后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家属心中除了悲伤,还有无比的愤怒:小欣的死完全是石家庄肾病医院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护理规定造成的。1,为孩子开单治病的“主治大夫”赵鹏飞竟然是没有拿到执业证书的实习医生;2,给小欣输液的剂量是成人的用量,而且是常人不轻易用的“尿激酶”,更加快了小欣的死亡;3,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确认:“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患方提供的病历不符,有多处修改”。
医院则称死者家属所说的情况不是事实,院方没有强行按着小欣输液,医疗事故鉴定有结论,应遵循办理,院方没有涂改病历,石伟医生才是死者刘可欣的主治医师。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女儿小欣在被告石家庄肾病医院住院过程中死亡,经石家庄市医学会鉴定为1级甲等医疗事故,病历有修改。被告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证明患者有过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给予赔偿。最终判决石家庄市肾病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2340元。
聪明漂亮的小女孩儿,转眼间就离开了世界。案件已经尘埃落定,留给生者的却是无尽的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