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血友病竟治出艾滋病 3人索赔3500万(图)

  • 文章作者:jiatn

余勇说,按《司法鉴定意见》计算,今后每年的后续费用为17万多元,年限则应按正常人寿命,以50年来说,光这一项就应为800多万元。

回应 鉴定太笼统缺乏事实根据

对于这样一份鉴定,上生所的代理律师表示,三名原告以往的医疗费用包含其他治疗费用,其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并没有得到法庭质证,鉴定机构也没有对以往产生的医疗费用作分类分析,以判断其产生的合理性,更没有考虑国家、医保等承担部分,笼统参照以往的医疗总费用来判断未来的治疗费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她还指出,在不能确定“八因子”存在缺陷,以及三原告感染HIV、HCV和使用上所生的产品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之前,三原告作相关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法院认为现阶段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鉴定必需进行的话,上生所也要求委托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焦点一:

有否违规生产销售?

“上生所明知八因子有重大缺陷,不但没有召回、停用,还继续销售,应承担全责。”三原告表示,艾滋病毒检测在上生所投产前已被国家列入血制品必须监测、检测项目,但上生所没有检测及对病毒灭活;1995年7月卫生部下发55号文,通知1994年12月31日前获得的凝血因子类制剂生产批准文号一律作废,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此类制剂,但原告在1995年9月、11月及12月,还能买到这些药品。

上生所律师则称,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血制品一定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且当时国家也不具备检测的能力,他们的产品是符合同国标准的,不存在过错。另外,他们在收到55号文后就停止生产这些产品了,但是当时没有召回制度,在市场上仍有这些产品流通合乎常理。

焦点二:

国家救济了还要赔吗?

上生所的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我国卫生部早已对艾滋病的救济作了规定,艾滋病治疗早已纳入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余勇等人目前的情况应属社会救助范畴,国家已对三原告进行救助,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三原告认为,三原告患上艾滋病,是被告上生所不按国家规定造成的,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国家补偿是国家依据宪法规定作出的一种社会救济,除国家救济之外,被告上生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