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阑尾手术 21年不明之痛 肠子和腹壁缝一起了

  • 文章作者:jiatn

法援律师

为患者维权带来曙光

张艳彦受理案件后,带领律师先后用了三天时间,整理出小青21年来在各医院看病的门诊病历,并逐一列出就医时间、医院名称、诊断结果、治疗情况、用药及每次看病所花医药费、交通费等。据张律师介绍,这些病历及相关资料摞起来足有半米厚。通过走访被告医院及小青多年来就诊过的各家医院,调取病历、询问诊治医师并向专家咨询,她们终于理清了案件事实脉络。

然而,由于原告起诉时距当初手术时间过长,又无法找到当初就诊病历,无法进行鉴定,很难断定原告所受伤害是否完全由于被告手术所致,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原告受到伤害的时间已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时效二十年,其诉讼可能面临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

在认真分析了案情后,张艳彦律师提出了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延长诉讼时效原则”,即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就这样,在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的努力下,沈河区法院受理了这场特殊的官司。

小青真的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好事多磨

案件庭审一波三折

然而,案件的审理并非一帆风顺。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被告医院果然提出了诉讼时效问题。张艳彦律师除了据理驳回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论点外,还力主以医疗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侵权,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她又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请求。而对方由于医院管理不善,丢失了小青的病历档案,又未申请事故鉴定,最后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至此出现了有利于小青的逆转迹象。代理律师趁热打铁,经过多方努力、反复沟通。2009年5月至12月间,沈河区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了小青医疗合同纠纷案,并于2009年底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小青21年来就医、交通、护理、住院伙食补助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9031.08元。

据悉,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都未提出上诉请求。至此,小青饱受病痛折磨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