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输液死亡家属索赔60万 医院涂改再造病历
- 文章作者:文学
去年10月27日,49岁的湖南祁阳男子唐某,因感冒不舒服到禅城区同济医院北江门诊处就诊,输液后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许死亡。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而院方在医学死亡证明上诊断直接死因是药物过敏性休克所致。
死者家属对医院所做出的事故的原因不认同,于是就将同济医院告上法院,要求索赔经济损失费60.08245万元。该案于昨日上午9时,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但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后,法官当庭表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需等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出来后才有定论。
事由:
医院输液死亡
据死者家属称,死者唐某于去年10月27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吃完早餐后因感冒舒服,到禅城区同济医院北江门诊处就诊。当日上午8时开始,该院江北门诊为死者唐某输液,9时20分输完一瓶液后接着输第二瓶,而在10时过一分时,被告单位的医务人员用死者唐某手机致电给唐某打工老板阿波,并告知阿波,唐某在被告处就诊不舒服。22分钟后,该院医务人员又用唐某手机致电给唐某女婿蒋先生称,唐某在医院不舒服,让其赶紧赶到医院。
10分钟后,女婿蒋先生赶到医院门诊处询问唐某怎么样时,北江门诊处的医务人员只拿出经过修改后的唐某病历给蒋某,但蒋要求马上见唐某,经过再三要求,该院医务人员才告知唐某已经死亡了。
对此结果,蒋先生以及家属难以接受。据家属称,唐某患有多年的支气管哮喘,之前也多次到该医院打针治疗,从未出现过病危之类的情况。而更令家属们感到蹊跷的是,事发后不久,他们还发现医院“再造”了另一份病历本。对于唐某的“突然死亡”,家属们认为是医院治疗不当、抢救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应属于医疗事故。
市医学会:
不是医疗事故
去年11月27日,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唐某符合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而今年6月25日,佛山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唐某死亡原因为药物导致的过敏性休克,属于意外。虽然医院有再造病历行为,但此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关。因此,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对此鉴定结果不服,遂于近日向省医学会提起鉴定。但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省医学会对家属们出具的两份医院病历感到棘手,遂提出,等法院开庭判决两份病历的真伪再进行鉴定。
调解:
调解不成家属索赔60万
去年11月,唐某家属将禅城区同济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唐某妻子等4位亲属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60余万。
昨日,禅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只进行了法庭质证一项程序。庭后,法官希望双方能进行庭外调解。据悉,死者家属曾提出赔偿30万元,但医院只愿出3万元,双方皆不愿接受对方开出的价位。
焦点:
为何涂改病历“再造”病历?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两份病历原件。从两份病历的封面可以看出,“唐某”名字的字迹明显不同。而在编号为13762的“正版原件”病历本中,有几处已被涂改过。其中,医院将为唐某注射的肾上腺素的浓度由200毫克/升改成了100毫克/升;给唐某打第二瓶点滴的时间,也由9时20分改成了9时25分。
原告代理律师说,院方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等规定。原告律师同时认为,院方这种行为,是为了刻意隐瞒因诊断治疗失误导致唐建国死亡的事实。
对于原告出示的这两份病历证据的真实性,被告代理律师予以承认,但却对此造成的后果的关联性存在异议。“根据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唐某死亡原因为药物导致的过敏性休克,属于意外;虽然医院有再造病历行为,但此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关。”
医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涂改病历是因为,最初的病历是医务人员在抢救后依照回忆所写的,后来在对照处方时发现有出入,于是进行了修改。由于第一本多次涂改后,难以辨认,于是再写了另外一本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