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吴先生去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种牙,却不料手术后竟失语、偏瘫,于是他把医院告上了法院。近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忽略了吴先生具有潜在高血压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吴先生22多万元。
据了解,今年吴先生50岁。2006年6月,他到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门诊拔了几颗坏牙。到10月份,他又到该医院做血常规、出凝血时间、血生化等检查,准备进行牙种植手术。同年12月14日下午,该院医生对吴先生实施牙种植手术。手术后,吴先生却出现失语,右侧偏瘫。于是,他被转至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CT检查显示,其为脑出血。后来,又到外地多家医院治疗。去年1月开始,吴先生在市中医院进行康复治疗。
虽经治疗,但吴的病情并没有根本性康复,仍存在智力下降、部分身体机能障碍,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吴先生认为,此次脑出血、偏瘫是种牙手术造成的,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应赔偿自己78万多元,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医院方辩称,在手术前,医生就曾详细询问了吴先生的病史,当时吴否认有高血压等疾病史,并在病历上签名确认。手术当天,医生再次询问其病史,且进行了相关体检,未发现血压高等牙种植的禁忌症。所以不应该负责任。
但温州市医学会经过鉴定,确定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对吴的诊疗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在进行种植牙手术时,忽略了吴先生具有潜在原发性高血压病,在手术前、手术中都未对患者作血压测量并记录。另外,在尚未明确吴先生是否存在高血压的情况下,对其使用了麻醉药物“必兰”,而手术创伤、术中精神紧张和“必兰”药物的使用,都是其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因此,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在确定医院的赔偿范围时,考虑到院方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及其手术前未对吴先生作血压测量属重大过失的情况,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另精神抚慰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