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家住曲阜市的王玲(化名)来到曲阜某医院进行分娩,产前经检查,王玲产道内宽外窄,于是进产房前王玲家人向医院提出进行剖腹产手术。但医院未同意剖腹生产的要求,而是建议给予经阴试产。经劝说后,王玲和丈夫签字表示同意,但分娩时发生难产,医院大夫采取人工呼吸、吸氧、气管插管等抢救措施虽使婴儿出世,但却造成了婴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头皮血肿,出院后身体一直不适。
2008年5月,王玲带着孩子文文(化名)前往外地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经诊断文文为脑性瘫痪。同年9月,经权威部门鉴定,在这场医疗事件中,产妇在分娩过程出现胎心率异常时医院未意识到胎儿窘迫存在,未能及时停用缩宫素,也未能及时邀请儿科医师到场协助抢救,以致造成文文一级伤残。
获悉孩子患病原因后,王玲和丈夫向医院提出赔偿,遭到医院拒绝,于是王玲和丈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文文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曲阜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损伤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曲阜市某医院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